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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1
名  稱: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22-02-21
文  號: 第8號
F8

第8號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月28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屆〔2022〕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簡便易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製和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製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集中轉運、分類處置的設施按照要求納入新建建設項目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內容,將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地產農副產品潔淨進城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信、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校、幼兒園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資源回收利用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和監督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服務、餐飲、旅遊、住宿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製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並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製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製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投放地點、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製本市生活垃圾的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製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並會同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係與再生資源回收體係的銜接。

  第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類別實施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及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範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並且公布:

  (一)黨政機關、駐梅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區,自行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居住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汽車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中村居住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並公布。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製度,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清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四)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方式、時間、地點;

  (五)指導和監督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對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六)組織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工作,並且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其他主體做好前兩款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製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具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二)廚餘垃圾應當在產生場所瀝幹水分後投放;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投放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非家庭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選、脫水等預處理。

  禁止直接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工作。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按照規範要求對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暫存、運輸、處置;

  (三)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日產日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並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並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符合規定的集中收集設施或者中轉、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四)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作業,及時轉運;

  (五)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企業,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焚燒發電或者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相關規劃以及國家、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結合垃圾產生總量,科學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拆除、遷移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汙水、廢氣、殘渣等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監測汙染物排放情況,並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製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六)製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七)國家、省和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製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食堂和公務接待倡導光盤行動,節約糧食,減少廚餘垃圾產生。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九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限製產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旅遊、住宿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珍惜、節約糧食,減少餐飲垃圾,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提供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製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物質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激勵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村)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鼓勵政府和商家配送與垃圾桶分類顏色一致的家用分類環保袋或者容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製度, 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製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製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誌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並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反映的問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麵反饋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和舉報平台,及時受理、調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處理設施運營、汙染物排放等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事項,公布查處結果,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具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將大件垃圾交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投放點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解讀

媒體解讀: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快改善人居環境——解讀《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視頻解讀:垃圾分類“有法可依” 今起垃圾未遵規投放,個人最高可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