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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快改善人居環境
——解讀《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2-03-29 09:42:4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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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4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相關人員責任和義務、宣傳引導到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麵,作了全麵係統的規定,為我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提供法律支持。

  保障資金明確職責形成合力

  《辦法》規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簡便易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製和管理。

  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對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全民參與十分重要。《辦法》明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製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辦法》確定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同時,細化規定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職責,並強調發展和改革、財政、工信、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各鎮(街道)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各村(居)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全社會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分類的標準與落實,是重點,也是難點。《辦法》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明確分類標準,實施分類處理。《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範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

  《辦法》規定,我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並明確了辦公和生產場所、居住區、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等場所的管理責任人和相應職責,如製定垃圾分類日常管理製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和指導、組織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等。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在日常生活中,處理大件垃圾是令人頭痛的事情。《辦法》指明了方向: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投放點。《辦法》要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並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係與再生資源回收體係的銜接。

  垃圾分類後怎麼收集運輸?《辦法》規定,對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日產日清;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辦法》還明確規定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作業要求,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符合規定的集中收集設施或者中轉、處置場所等。《辦法》還規定對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製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從源頭上減量限用一次性用品

  “垃圾分類”被廣泛倡導,“垃圾減量”同樣不容忽視。

  《辦法》提出,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商品生產者,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以及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生活垃圾進行源頭減量,如限製產品過度包裝、回收包裝物、提供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等。同時,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製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村)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體製機製,《辦法》設計了相對完善、可操作性強的綜合考核製度、監督檢查製度、社會監督員製度等,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創建活動的評選標準。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一百萬元

  法律責任的分配與落實是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納入法治框架的關鍵。《辦法》詳細規定了違反規章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具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未將大件垃圾交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投放點;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等行為,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和個人進行罰款,其中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的罰款。

  市、縣(市、區)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李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