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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上午,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我市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情況、2022年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以及全麵開展防控物資價格監管和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是全國市場監管係統2022年的一項重點工作。行動開展以來,梅州市場監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聚焦關係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貼近群眾生活的重點服務行業,以及農村與城鄉結合部市場、製售假冒偽劣產品多發的重點區域,緊緊圍繞國家總局和省局製定的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和查辦12類違法行為的工作重點,並結合我市實際將“客家傳統食品非法添加”作為“自選動作”,堅持“全市一盤棋”,強化上下互通和部門協同聯動,強化督查督辦和行刑行紀銜接,形成強大工作合力,全力以赴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集中攻堅查辦了一批有影響力的案件,取得了顯著工作成效。

  行動至今,全市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立案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案件1312宗(列入省局督辦案件2宗),涉案貨值2347.82萬元,罰沒款金額670.1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35宗,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1張,對1名食品行業責任人實行食品行業禁入,查獲假冒偽劣商品一批。

  推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麵,我市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決策部署,始終堅持“四個最嚴”要求,牢固樹立“辦案就是最有力的監管”工作理念,在全市範圍內迅速掀起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高潮,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藥涉械違法行為,紮實推進案件查辦工作,行動措施有力,推進力度強大,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行動以來,全市係統共辦結“兩品一械”案件468宗,涉案貨值合計103.13萬元,罰沒款合計241.85萬元。其中,藥品案件辦結362宗,涉案貨值65.75萬元,罰沒款164.49萬元;醫療器械案件辦結43宗,貨值30.95萬元,罰沒款43.67萬元;化妝品案件辦結63宗,貨值6.43萬元,罰沒款33.9萬元。專項檢查企業4761家次,完成自查整改2031家次,排查風險隱患問題131個,並均已全部整改到位。

  針對近期疫情防控政策優化、市場部分涉疫藥械出現熱銷的實際,為穩定市場價格秩序,我市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全麵開展防控物資價格監測、檢查和執法工作,重點加強感冒類用藥、醫用口罩、酒精、抗原試劑等防控物資價格監測和分析預警,及時掌握防疫物資價格情況,及時妥善處置價格投訴舉報,加大提醒告誡宣傳,嚴厲打擊借疫情之機,哄抬防疫物資價格、囤積居奇、捆綁搭售、不執行明碼標價製度等價格違法行為,全力維護市場價格和公平競爭秩序。同時,為做好疫情防控物質保障工作,我局還積極號召藥品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等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服務企業盡力擴大藥品購進渠道,力求最大限度提高購藥人員覆蓋麵,盡最大能力緩解涉疫藥械供應緊張局麵。11月份以來,全市共出動檢查人員3821人次,檢查商場超市藥店等各類經營主體2670戶次,開展提醒告誡和政策宣貫15635戶次,目前正在立案查處的藥店未明碼標價案件10宗。

  梅州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

  陳某生產、銷售侵犯“HUAWEI”和“HONOR”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4月19日,根據深圳市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榮耀公司)投訴反映的線索,梅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梅州市公安局對當事人位於梅州市五華縣華城鎮前和大街的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場所發現大量標示“HUAWEI”(華為)和“HONOR”(榮耀)注冊商標的手機及手機配件等,同時發現拆解、組裝(生產)的工作台及工具設備一批,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員現場確認,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生產或授權生產的上述手機的合法證件,涉嫌擅自生產、銷售假冒“HUAWEI”和“HONOR”注冊商標的手機的侵權行為。經核查,涉案產品總銷售額合計902.558182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

  2022年4月20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縣某商行利用虛假宣傳手段向老年人銷售保健食品(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梅州市梅縣區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道德堂牌紅景天丹參膠囊”等保健食品和“藏寶馬鹿骨髓液”等普通食品時,以向老年人贈送小禮品為誘餌,采用會議講座、播放視頻等宣傳方式,通過虛構專家身份、虛抬價格等手段,對其銷售的保健食品“道德堂牌紅景天丹參膠囊”、“德輝牌蝙蝠蛾擬青黴菌靈芝孢子粉膠囊”及普通食品“藏寶馬鹿骨髓液”等進行虛假宣傳。同時,當事人在會銷中贈送給消費者的海參膏,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當事人采用會銷的形式銷售食品,在銷售過程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和贈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2022年11月4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50000元的行政處罰。鑒於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詐騙罪,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違法線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三

  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時光梅州店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時光梅州店銷售的玉米粉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玉米粉的黃曲黴素B1項目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經查,當事人以散裝形式購進玉米粉進行銷售,無法提供同批次玉米粉的進貨單據、外包裝標簽、產品合格證等材料。當事人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022年7月14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51015.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梅州市梅縣區城東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標稱梅州市梅縣區城東某食品廠生產的香蔥酥餅(糕點)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標簽、脫氫乙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當事人因生產的綠豆餅(糕點)酸價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被梅縣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在1年內2次發生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2022年8月4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4.4元、吊銷當事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經營者吳某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至6月9日,梅州市五華縣市場監管局分別收到標稱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團(糕點)黴菌、黑芝麻軟糕酸價、紅月光糕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檢驗報告》。當事人確認由其生產,對上述抽檢的食品的檢驗結果無異議。另查明,當事人因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原因,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13日受到五華縣市場監管局2次行政處罰、1次責令改正。

  2022年9月7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五華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76745元的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產停業30天,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六

  興寧市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測並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案

  2022年4月19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興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興寧市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操作台中部的成品區發現有已經檢驗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共119個(瓶口均掛有閥門檢驗標識)及1個報廢鋼瓶,執法人員從上述鋼瓶中隨機抽取12個,對瓶身的塗敷信息與當事人出具的《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核對,未發現與上述鋼瓶出廠編號相應的記錄。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檢驗工作區的水壓試驗機已損壞,無法進行水壓試驗;氣密性試驗機的4支試驗槍中,3支槍已失效,無法進行氣密性試驗;超聲波測厚儀未在檢驗工作區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6月2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並對當事人、直接主管人員劉某、直接責任人員羅某作出罰款共計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某食品店經營食品未建立並遵守進銷貨記錄製度案 

  2022年5月19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梅州市公安局對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某食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2批次進口冷凍食品“凍葉魚”4箱、“冷凍雞爪”2箱在“冷庫通”係統內查無信息。當事人在疫情期間未如實申報進口冷凍食品,且無法提供進貨台賬登記和食品進貨和銷售經營記錄。梅州市市場監管局現場將此案交由梅縣區市場監管局處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當事人曾因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及銷售記錄製度被梅縣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完善購銷台賬,再次發現同類行為,屬拒不改正情節。

  2022年6月13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因當事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於2022年5月20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佘江派出所對當事人實際經營者藍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梅州市梅江區某美容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9月27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線索,到梅江區某美容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4月份和6月份在微信小程序“某會所”裏發布“秘方頭療”和“炎症急救箱”廣告,其發布的廣告不是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但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且不能提供廣告宣傳內容服務效果的科學依據或證明材料,虛構服務效果。當事人委托他人製作設計廣告費用合計44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2022年10月28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768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以來,根據國家、省藥監局統一部署,梅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五華縣水寨鎮某美容院未經許可、備案經營醫療器械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2022年4月7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聯合五華縣公安局到位於梅州市五華縣水寨鎮縣城工業區某小區住宅的五華縣水寨鎮某美容院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醫療器械11個品規,化妝品3個品規,普通產品1個品規。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4月起利用微信線上經營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其《營業執照》登記時間為2021年11月2日;當事人未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未備案,且當事人經營的產品中有三個品規為假冒偽劣產品。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7日期間,當事人在微信線上經營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涉案總貨值為281130元,違法所得為711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2022年8月1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扣押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和進口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7110元、罰款102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梅州市梅縣區大新城某美容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2年4月18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梅縣區大新城某美容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雪羅蘭桃花玉顏套”等化妝品已超過使用期限。經查,現場查獲的“雪羅蘭桃花玉顏套”等化妝品共13種23盒(支),均已超過使用期限,貨值合計1188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購進單據和銷售記錄台賬,無法核實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的規定。

  2022年5月19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興寧市某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興寧市某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2022年7月29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對位於興寧市坭陂鎮西堤路的興寧市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已售30盒阿莫西林膠囊、10瓶注射用頭孢曲鬆鈉、3瓶鹽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處方憑證及相關電子照片。經查,上述未憑處方銷售的阿莫西林膠囊、注射用頭孢曲鬆鈉、鹽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的經營貨值為389元,獲利203.7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10月13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9元,罰款人民幣900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近期部分藥品等涉疫物資價格異常波動情況,梅州市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大防疫物資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立案查處了一批涉嫌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為提高廣大經營者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強以案釋法,現公布一批涉疫物資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11月2日至12月1日共進貨6批次連花清瘟顆粒(10袋*6克/盒,進貨價21元/盒至35元/盒),11月8日銷售價格為26.5元/盒,12月6日銷售價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89元/盒;11月5日至11月8日共進貨4批次連花清瘟膠囊(0.35克*48粒/盒,進貨價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銷售價格為25元/盒,11月22日將銷售價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45元/盒。該公司大幅提高連花清瘟顆粒及膠囊藥品的銷售價格,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

  案例二

  五華縣華興中路某大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產品案

  2022年12月13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到五華縣華興中路某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5款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口罩,6瓶包裝未標示銷售價格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液。經查,上述涉案口罩和美林®布洛芬混懸液總貨值620元,其中未明碼標價的口罩未售出,美林®布洛芬混懸液已售出1瓶,違法所得2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2年12月23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202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梅州市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明碼標價銷售產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到梅州市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銷售10包醫用外科口罩、24盒小柴胡顆粒、4瓶75%乙醇消毒液(安捷牌)時,未標明價格。經查,上述涉案商品總貨值7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經營者,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