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區定點醫院住院的:按規定收取的起付金額、自付和自費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與醫院現金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院與社保局結算。 (二)在異地公辦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由參保人墊付,出院後,憑疾病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收據、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到社保局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