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因轉院或在異地居住、探親等原因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需由個人先墊付現金,出院後持疾病診斷證明書、費用明細清單、收費收據的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三個月內)到參保地的縣或鎮(街道)居民醫保中心辦理報銷申報手續。(不需要打電話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