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市相關文件規定,參保人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後需個人自付費用累計超過前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50%比例補償;6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60%比例補償。年度補償累計最高限額為前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6倍,由市人保財險公司審核、支付,個人無須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