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職稱後從事5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