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經查實,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作為參保人,應樹立主人翁意識,自覺維護基金安全,拒絕藥販的違法要求,違法倒賣藥品的藥販也必將受到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