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解讀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
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解讀
一、本文件製定的背景是什麼?
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規範和引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二、本文件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本文件適用於梅縣區行政區域內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閑置土地認定、處置和利用等相關活動。
三、閑置土地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動工開發日期。超過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以轉讓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超過與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
(二)開發建設麵積或已投資額。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判定為動工開發的標準有哪些?
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工程施工進度達到下列標準:
(一)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
(二)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
(三)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動工開發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五、認定為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有哪些情形?
(一)因未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製、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其他行為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因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應如何處置?
處置方式分為以下六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用地政策,且土地使用權人具備占總建設投資額25%以上資金實力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調整土地規劃條件。按照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不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改變土地規劃條件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三)調整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後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四)協議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按照不低於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參考收回土地決定作出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儲備庫。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重新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符合土地實際情況的其他處置方式。除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