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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07
名  稱: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5-10
文  號: 梅縣區府辦〔2025〕8號

梅縣區府辦〔2025〕8號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縣區

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

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管會、新城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7日


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

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規範和引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規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梅縣區實際和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的適用性,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被認定處於閑置狀態的已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本辦法適用於梅縣區行政區域內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閑置土地認定、處置和利用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依法依規、分類處理、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區自然資源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科工商務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審計局、區政務和數據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與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未重新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工程施工進度達到下列標準:

  (一)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

  (二)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

  (三)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動工開發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七條建設主體工程在動工開發後、竣工前施工方已停止施工活動的,由土地所有權人根據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認定為中止開發。

  對已建工程部分的維修、保養和建設不計入開發建設用地麵積的輔助設施等活動,不得認定為施工。

  第八條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的總麵積、總投資額,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建設工程報建批準的有關規定認定。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申請按照宗地實際開發建設情況予以認定。

  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的麵積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實際動工開發建設的建(構)築物之基底麵積認定,臨時建(構)築物涉及的建設用地麵積不得計入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已投資額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經投入用於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認定,可以依據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憑證等材料認定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總投資額、已投資額均不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九條閑置土地的認定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記載宗地為單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與不動產權證中的宗地劃分不一致的,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中的宗地劃分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中的土地價款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時支付的地價款,不包括取得土地應繳納的相關稅費。

  土地價款根據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合同記載的價格認定。

  第十一條土地所有權人可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申請提供有關材料,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動工開發延遲或者無法動工開發和行為產生的具體時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麵答複。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一)因未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製、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其他行為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具的書麵證明材料,應當由經辦人簽名後加蓋公章;土地所有權人根據上述規定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具的書麵證明材料,應當由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後形成決議簽名加蓋公章。


第三章  處置與利用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所有權人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用地政策,且土地使用權人具備占總建設投資額25%以上資金實力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調整土地規劃條件。按照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不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改變土地規劃條件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三)調整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後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四)協議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按照不低於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參考收回土地決定作出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儲備庫。出讓土地時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價格已有約定且約定的價格不低於收回土地決定作出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後的,按原約定的價格執行;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重新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符合土地實際情況的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第十四條屬於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所有權人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在不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在擬訂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期間,土地權利人應及時通知相關抵押權人參與擬訂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被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的,擬訂的處置方案應當征求司法機關的意見。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參與協商但未選擇處置方式的,土地所有權人向區自然資源分局申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被征繳土地閑置費或者收回閑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雙方簽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條款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執行。

  第十六條無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置換土地、協議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擬定處置方案規定的期限依法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區自然資源分局在審核入市申請材料和方案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防止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一)土地權屬清晰;

  (二)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三)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四)動工開發應當具備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

  約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第十九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項目開發進度情況,在建設項目動工、竣工的1個月內提供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積極配合做好項目用地跟蹤登記工作。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及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或者拒不移交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將其有關信息材料移送給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土地所有權人未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不滿”“不足”“超過”,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國家和省、市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縣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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