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解讀
政策原文: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解讀
一、本文件適用範圍有哪些?
本文件適用範圍為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國債、外國政府貸款、其他各類上級財政性資金等政府性資金主導的項目,且投資額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及市政項目(交通、公路、水務項目除外)。
二、本文件明確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本文件明確的管理模式包括集中建設管理(由市代建中心實施)和自行組織建設(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兩種模式。
三、涉及多個代建管理單位的項目資金支付審批程序有哪些?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請款審批程序由參建單位提出申請,由負責該項目的監理工程師審查後,報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現場代表按完成工程量進行審核,依據相關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參建單位的撥款申請分別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提出意見後提交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審批,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審批後向興寧市財政局報批核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的,由其自行確定。
四、代建項目執行過程中如何控製管理資金?
核心原則是:投資估算控製概算→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結算。如出現不可控因素確需調整的,按本辦法中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明確的相應流程執行。
五、代建項目執行過程中如何進行監督?
一是由興寧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對項目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興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二是本辦法明確對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