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23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4-29
文  號: 興市府辦〔2025〕2號

興市府辦〔2025〕2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

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3日


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參照《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22〕12號)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23〕1號)文件,結合我市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財政性資金(含單位自籌、社會各界捐資、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國債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其他各類上級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額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項目(暫不包括交通、公路、水務項目,以下統稱“項目”),適用本辦法,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市政府明確市公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為興寧市代建項目管理中心(下稱“市代建中心”),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在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下按規定履行代建管理職責。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工程谘詢、檢驗檢測等參與項目建設並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

  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高效專業、權責明晰、公開透明、厲行節約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

  第四條 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集中建設管理和自行組織建設。

  對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對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情況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是指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內設有專門基建管理部門,配備5名或以上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麵專業人員。

  第五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由市代建中心按《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詳見附件)要求履行職責,原則上負責組織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等項目實施工作,但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及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的意見,僅負責組織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工作(國家和省、梅州市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項目使用(管理)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自行組織建設:

  (一)農林水利、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公路建設、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二)醫療設備、實驗室裝備、實訓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等專業性較強的設備購置和(仿)古建築、文物、體育產業、陳列布展等項目;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四)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五)市政府明確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項目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屬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項目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市代建中心、參建單位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具體職責分工詳見附件。

  第八條 建立項目協調工作機製,統籌推進項目建設。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壓實主體責任,主動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全程參與項目前期工作。組建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推進全過程建設管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對項目使用(管理)單位難以協調解決的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召集相關部門和項目屬地鎮(街道)協調。對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複雜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提請市政府協調。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審查機製,明確審查主體和程序,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技術力量和優勢,加強技術審查,從嚴審核把關,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第二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條 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報批,相關文件應當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一條 對納入本級及以上政府投資計劃或經政府審定的專項規劃、行動計劃、近期實施計劃、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等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項目建議書審批,按照不低於設計方案的深度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補充項目必要性論證,項目審批部門直接批複可行性研究報告;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在報批概算時補充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項目審批部門直接批複概算。

  對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裝修、修繕工程,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按內部事項管理,並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至六條有關規定,提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建議,納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論證內容。

  第十三條 擬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或二級預算單位的,應當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工作。

  第十四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在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應從下列方麵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項目涉及的規劃、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完成後,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中,應當對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同時抄送市紀委監委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及時與市代建中心銜接,明確項目移交節點等事宜。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市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議,辦理項目代建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麵、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一般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使用(管理)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開工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項目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製概算、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概算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經嚴格審查後按程序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概算調整申請: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範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間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對上述調整概算的申請,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造成事實超投資前,與參建單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市代建中心需參與會商)會商後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和明確資金來源,按照概算審批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後,按規定程序核定調整概算。因概算調整需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優先在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資金中解決。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或二級預算單位的,概算調整方案應當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依法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應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市代建中心按有關規定向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辦理實體和資料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交付使用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負責項目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施工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工作。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財務管理及項目建設管理費的計提、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梅州市和我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管理費用按照國家、省、梅州市和我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計取。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資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市代建中心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梅州市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請款審批程序由參建單位提出申請,由負責該項目的監理工程師審查後,報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現場代表按完成工程量進行審核,依據相關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參建單位的撥款申請分別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提出意見,後提交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審批,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審批後向市財政局報批核撥。

  建築施工企業在工資支付方麵負首要責任,應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如出現農民工工資相關問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進行處理,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手續完成後,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項目納入本級政府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並安排預算。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本級政府投資計劃報審。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並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資金由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按照項目推進計劃籌措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行 為實施監督管理。其他對項目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具體監督管理職責詳見附件。

  第三十二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未按規定開展招標工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工作人員與項目參建單位等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係,對項目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附件

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序號

單位

職責分工

備注

1

市發展改革

部門

(一)會同有關部門製訂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三)牽頭負責對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2

市財政部門

(一)參與項目預算評審,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撥付資金,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二)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審查工程預、結(決)算,會同結算編製單位、市代建中心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結算的定案工作。

(三)負責對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

市自然資源

部門

依法依規辦理項目供地手續,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等證件及辦理建設工程驗線、規劃條件核實等。


4

市住房城鄉

建設部門

按照相關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開展消防設計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防、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


5

相關行業

主管部門

按專業分工對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6

市審計部門

(一)依法對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與項目相關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供貨、監理、谘詢等單位、個人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二)對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

項目屬地

鎮(街道)

建立推進項目建設的工作機製,實行並聯審批、聯合審圖、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積極協調解決征地拆遷等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8

興寧市代建項目管理中心(市代建中心)

(一)製訂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二)原則上負責組織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等項目實施工作,但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及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的意見,僅負責組織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工作(國家和省、梅州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辦理施工報建報批手續;負責對項目施工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協調工作;

(四)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製、質量安全、工期進度等管理,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期限以及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確認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等;

(五)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六)組織質量竣工驗收;參與聯合驗收工作,負責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負責組織編製項目的竣工結算送審、確認;

(七)負責辦理項目的實體和資料移交手續;

(八)向相關部門和項目使用(管理)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並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九)代建協議中列明的內容。


9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

(一)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方案設計階段確認建築設計方案,在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按照批複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並確認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三)負責項目參建單位(按規定由市代建中心選取的除外)依法選取等工作;

(四)負責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通水、通電、通路,負責辦理土地、環保、規劃、人防、消防以及概算等報審報批手續;協助市代建中心辦理施工報建報批手續;

(五)負責編製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及時籌措並落實建設資金;按工程建設進度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六)負責項目土地確權、規劃調整、固定資產確權和概算調整申請並完善手續等;

(七)負責組織聯合驗收工作,參與工程中間驗收、過程監督、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做好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辦理建設項目資產及建設資料接收和產權登記相關手續;

(八)負責編製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

(九)其他依法履行的相關職責和代建協議內容。


10

參建單位

(一)負責依法依規履行參建單位相關建設單位職責;

(二)負責依照合同履行各項義務,開展項目建設相關工作,確保實現合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等管理目標;

(三)負責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確保建設資金專款專用;

(四)負責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和檔案管理,並按規定移交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

(五)負責定期向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或市代建中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文件解讀:《興寧市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