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
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全麵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提供更為完善的指引和政策保障。平遠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製定本指導意見。主要明確適用範圍、集體收益的定義、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為集體收益的管理提供指引。
二、主要內容
(一)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製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同時明確收益
分配指導意見的使用範圍和入市收益的定義等內容。
(二)第四條至第九條。明確入市淨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集體留存的比例不低於20%,入市淨收益的使用範圍,並需要經過民主決策程序等內容。
(三)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入市淨收益的使用情況需要進行公開,並接受監督,違規的處理方式和指導意見的有效期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