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平遠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16
名  稱: 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1-18
文  號: 平府發〔2024〕15號

平府發〔2024〕15號


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

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平各單位:

  現將《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平遠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順利實施,按照“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建立“明確收益屬性、明確收益用途、明確農民利益”為核心的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規範收益分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梅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和《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平遠縣實際,製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以下簡稱“入市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入市交易總價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土地交易需繳稅費、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費用後餘下的淨收益部分。

  第三條 本意見適用於平遠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入市集體收益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各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入市集體收益日常核算、管理、審計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入市收益屬入市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合法共同財產,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使用。

  第六條 應統籌考慮各村在基礎設施投入、農民生活保障等方麵承擔責任的實際情況,在集體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按一定比例留存入市收益,其中集體留存的入市收益比例應不低於20%。集體留存部分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壯大村集體經濟等有穩定收入來源的項目,改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配套設施等農村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教育獎勵、貧困戶和老年人補貼等民生項目的支出。剩餘部分,可直接以現金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折合成股份用於集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入市收益,應當擬定分配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實施。

  第八條 入市收益不得投資股市、基金等高風險業務,不得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通過對外投資、購買物業、股份合作、購買政府性債券等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資費用後,納入當年度經營性收益,可將其收益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份進行分配。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製定財務公開與信息公示製度,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門用於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信息公開內容,在固定的公開欄對入市收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行同步公開。同時,將入市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實施重點監管,做到實時查詢、實時指導、實時監管。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對入市收益管理監督過程中,發現違紀行為的及時將違紀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平遠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試行期間,如上級出台新的政策,則按新規執行。


文件解讀:《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