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點擊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市實際,製定了《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規定》的背景
韓江流域是我省除珠江流域外的第二大流域,其水係總長1422公裏,其中80%流經梅州,是溝通贛南、閩西和粵東北地區的水上交通大動脈,也是梅州唯一的水上出海通道。我市船舶數量眾多,分布廣泛,主要有客渡船、旅遊船、運輸船、采砂船、鄉鎮自用船、水上遊樂設施等。
隨著《廣東省推進內河航運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廣東省內河航運能力提升實施方案》《廣東省航道發展規劃(2020—2035年)》《廣東萬裏碧道總體規劃(2020-2035年)》及《梅州市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十四五”規劃》《梅州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2017-2030年)》實施,我市航運經濟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韓江“黃金水道”作用將更加凸顯,水上旅遊項目也將蓬勃發展。
二、出台《規定》的必要性
通過製定出台《規定》,解決當前存在的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新情況和新問題執法無據、難以實施有效管理等難點、盲點問題,全麵加強對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暢通、有序的立法保障,有力推動我市航運經濟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三、出台《規定》的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二)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三)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
(四)規章:《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
(五)現行文件:《梅州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廣東海事局轄區船舶安全航行規定》《關於發布<停航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1號)《廣東省安委會辦公室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山塘安全管理的通知》(粵安辦〔2021〕212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機編辦〔2005〕382號)《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複》《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於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署輯發〔2021〕88號)等。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內容概述
《規定》共三章二十八條,主要包括:
1.總則:主要明確了《規定》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原則、地方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2.具體安全管理要求:分別規定了船舶的航行作業條件、設備要求、停泊要求,明確了遊艇、水上遊樂設施、鄉鎮自用船舶等主體責任、監管要求,並將“三無”船舶相關要求進行明確。
3.附則:對相關用語進行解釋,規定施行日期。
(二)主要製度和措施:
1.關於部門間的管理職責及協同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三條至第七條分別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規定》第二章明確了監管措施與船舶主體責任的銜接。
2.關於船舶船舶安全的一般性規定。《規定》第十至第十三條主要包括:船舶設備要求,船上人員救生衣穿著要求,船舶停泊中安全值班、防洪防台要求,對船舶航行、停泊等行為做出限製性規定。
3.關於遊艇的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至第十七條通過明確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證書、操作人員以及遊艇的安全和防汙染責任,細化航行備案措施來加強安全管理,減少遊艇與一般運輸性貨船、旅遊船、作業船在航行過程中的相互影響。
4.關於水上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十九條明確了水上遊樂設施主體責任、設施準入標準及從業人員知識及操作技能要求。
5.關於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製度化。《規定》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確立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製度,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的主體責任、應當遵守的航行規範等,第二十四條細化了對鄉鎮自用船舶的要求。《規定》附件1-3為做好鄉鎮自用船舶登記、上牌等管理工作提供了參考樣式,有助於規範鄉鎮自用船舶的台賬管理。
6.關於“三無”船舶的整治。《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三無”船舶開展清理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