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53001/2023-00232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
| 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20 |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03-27 | ||
| 文 號: | 梅市府〔2023〕5號 | ||||
梅市府〔202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梅州海事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其他活動的船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船舶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便利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製。
(一)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製,協調解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製落實情況;
(四)建立完善水上應急搜救組織體係,依法依規組織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上報和善後工作;
(五)將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考核,落實水上搜救和渡口渡船等安全保障所需經費。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水路運輸和港口經營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河道采砂船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管轄範圍內山塘、水庫等水域管理單位做好自用工作船的安全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捕撈、漁業船舶非法載客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休閑漁業、漁業養殖工作船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依法維護水上治安,對船舶走私活動實施打擊處置;負責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監督管理。
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對A級以上旅遊景區、省級以上旅遊度假區水上旅遊項目經營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客船安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船上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特種設備目錄內的水上遊樂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船舶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船舶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治理工作。
體育、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製,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二)負責鄉鎮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義渡、半義渡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登記管理,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日常督查檢查製度和操作人員水上安全培訓製度;
(四)依法依規協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上報和善後工作;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人員協助本村、本居住地區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引導渡工、村(居)民遵守渡運安全規定;
(二)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與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並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三)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船舶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四)配合、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查處船舶違法行為。配合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有關善後工作。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落實船舶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船舶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 船舶安全
第十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依法登記並配備符合規定的人員,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方可航行。
第十一條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防汙、應急等設備和器材,保持符合檢驗規則的技術狀態,並保證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船舶航行、作業期間,艙麵人員進行臨水作業時應當規範穿著救生衣。
開敞式船(艇)航行時,船上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或者攜帶救生浮具。
第十三條 船舶應當在安全水域或指定水域停泊,並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洪水和台風等惡劣天氣期間,船舶停泊應當服從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渡口渡船、客船的安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 遊艇應當取得船舶有關證書,配備符合要求的遊艇操作人員,方可航行。
遊艇不得從事營運性運輸,遊艇的安全和防汙染由遊艇所有人負責。委托遊艇俱樂部管理的遊艇,遊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遊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遊艇的安全和防汙染責任。
第十六條 遊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範圍內航行。
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的遊艇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遊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遊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範圍,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應當在遊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係方式。
第十七條 遊艇航行時,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規定,避免在主航道、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區或者其他交通管製水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水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並遵守限速規定。
第十八條 水庫、湖泊、城市園林水域、風景名勝區水域等水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水上遊樂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九條 在水庫、湖泊、城市園林水域、風景名勝區水域等水域開展水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的水上遊樂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並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前款水上遊樂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與該水域管理機構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該水域未設立管理機構的,應當與水域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定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登記,記錄船舶基本信息、航行區域和操作人員等相關情況,標定船名牌,並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賬。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摸排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法定或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等交通高峰期及洪水、台風等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鎮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並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
鄉鎮自用船舶繼承、贈與、轉讓的,被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應當按本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鄉鎮自用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能力;
(二)乘員人數不得超過核載人數(含操作人員);
(三)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或者器材;
(四)在核定區域內活動,航行時保持了望,注意觀察,並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注意避讓其他船舶;
(五)不得在洪水、水流湍急或者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狀況下航行;
(六)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停泊;
(七)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不得違反相關規定載運危險貨物;
(八)不得從事漁業捕撈活動。
第二十五條 “三無”船舶不得違反規定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三無”船舶開展清理整治,組織、協調“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及後續處置工作。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包括渡船、客船、遊艇、水上遊樂設施、鄉鎮自用船舶等。
(二)采砂船舶,是指具有采砂功能的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三)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四)遊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遊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遊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五)水上遊樂設施,是指從事水上娛樂活動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車、腳踏船、水上氣球、潛水設備等水上移動裝置。
(六)鄉鎮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用於農副業生產輔助活動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航行於本鎮(街道)或附近水域的非經營性運輸船舶(包括機動和非機動的船舶)。
(七)“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船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05〕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梅州市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表
2.梅州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保證書(樣式)
3.梅州市鄉鎮自用船舶名稱使用規範
政策解讀:《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