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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7-29 11:05:22

查看原文: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

  一、製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土地價值凸顯,群眾補償預期隨之提升,對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實現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統一標準、規範征地程序、維護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現對《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一般性征地補償標準〉和〈五華縣公路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華府辦〔2017〕16號)進行調整更新,形成本《補償標準規定》。

  二、製定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製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1號)、《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一般性征地補償標準〉和〈五華縣公路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華府辦〔2017〕16號)等有關征地補償文件製定。

  三、主要內容

  共十四條,發布內容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規定、青苗的處理方式、不予補償的情形、留用地的補償規定、新舊補償標準的銜接、與國家、省、梅州市有關新規定的處理方式等條款。

  (一)第一條主要是關於適用範圍和補償內涵的規定。

  《補償標準規定》適用於在五華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除征收地上附著物外,補償單價都已包含用於種養的各項生產工具、運輸工具及搬遷費用。

  (二)第二條主要是關於限製行為的規定。

  該條款主要是對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後不得在征收範圍內再進行投機行為的規定。

  (三)第三條主要是關於青苗的補償規定。

  該條款主要是對征收短期作物、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類的補償規定。

  (四)第四條主要是關於青苗的處理方式。

  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該條款主要是對超出交地期限後青苗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

  (五)第五條主要是關於地上附著物的定義和補償規定。

  地上附著物包括農用房、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定著物,該條款主要是對地上附著物的定義和補償規定。

  (六)第六條主要是關於另外情形的處理。

  由於《補償標準規定》未能涵蓋所有的補償類型,因此《補償標準規定》無同類參照的種類與規格可委托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按有關規定審批後給予補償。從製度上保證了征收補償工作的規範化,有利於規範征地程序、維護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七)第七條主要是關於不予補償的形式。

  為獲得更多補償款而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後搶栽、搶種、搶建的等若幹情況,不受法律保護,在征收土地中不予補償。

  (八)第八、九條主要是關於國有土地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規定。

  該條款主要是對未製定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方式進行了補充,參照本規定標準執行。

  (九)第十條主要是關於留用地的補償規定。

  留用地安置原則上采取折算貨幣方式進行補償,該條款主要是對征收土地留用地的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的規定。

  (十)第十一條主要是關於補償標準動態調整的情形。

  本規定的補償標準因五華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變化較大情況下,由五華縣人民政府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第十二條主要是關於新舊補償標準的銜接。

  規定了《補償標準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縣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仍按原方案執行,對補償標準如何銜接作出了規定。

  (十二)第十三條主要是關於標準實施期間上級出台新規定的處理方式。

  本規定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梅州市出台有關土地征收補償新規定,從其規定。  

  (十三)第十四條主要是關於解釋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