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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29
名  稱: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7-29
文  號: 華府辦〔2022〕5號

華府辦〔2022〕5號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

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

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中央、省、市屬駐五華各單位:

  《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業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9日

  

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

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


  為規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製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五華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適用本規定。

  除征收地上附著物外,本規定及附件所列各項補償單價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範圍內用於種養的各項生產工具、運輸工具和各種可搬動的設備、設施、備用物料等的搬遷費用。

  第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範圍內再進行多年生長作物種植、新增養殖麵積和新建(含擴建、改建)地上附著物。

  第三條 征收短期作物的,青苗補償費按一造產值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3);征收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類的,根據青苗的種類、規格等情況予以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2、6)。

  第四條 經補償後的青苗由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征收實施單位處理,青苗歸征收實施單位所有。

  第五條 地上附著物包括農用房、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定著物,征收地上附著物的,根據地上附著物的類別、規格等情況予以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4、5)。

  第六條 本規定未製定補償標準的種類與規格,有同類參照的,可參照同類地上附著物、青苗進行補償。

  無同類參照的可作個案評估處理,需要個案評估的,參照有關規定委托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委托時間為評估基準日),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評估價格500萬元以下的,由征收實施單位集體研究並上報該項目縣分管領導同意後進行補償;評估價格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後進行補償。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征地範圍內搶栽、搶種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養殖麵積、地上附著物;

  (二)采取反複移植方式申報的青苗;

  (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類花卉樹木(不包括農作物);

  (四)對登記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核實時發現與事實不符部分;

  (五)經執法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的地上附著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地上附著物;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八條 收回國有農、林、漁、鹽場土地,其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本規定同類標準執行。

  第九條 國有建設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留用地安置原則上采取折算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具體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實施。留用地實地安置按征地麵積的10%執行,折算貨幣安置按照征地麵積的15%執行,折算貨幣補償標準詳見附件7。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補償標準由五華縣人民政府根據五華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縣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仍按原方案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出台有關征收土地補償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五華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五華縣多年生果竹木類補償標準

     2.五華縣多年生花卉苗木補償標準

     3.五華縣短期作物補償費

     4.五華縣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5.五華縣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6.五華縣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費

     7.五華縣征收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標準


政策解讀:《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