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梅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現將《梅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梅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中共梅州市委網絡安全和
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梅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力規模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等情況科學確定。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台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製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製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台公司,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能夠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另行提供材料。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最長為4年。網約車平台公司需要延續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的申請,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麵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使用的新能源車輛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00mm;
(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4年,同時行駛裏程不超過10萬千米。
非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經營協議。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各縣(市、區)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駕駛員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落實網約車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保障等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麵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係和乘客投訴處理製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巡遊攬客、站點輪排候客。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係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數據對接,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職能,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公安、通信、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職能,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涉及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商務部門按職責做好有關監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製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各相關部門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製報廢;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國家和省對網約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