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
2024年8月8日
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我市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是為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還貸資金需求、且符合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資金,原借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使用對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誠信經營、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製度,符合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所屬產業不屬於金融類和房地產行業的企業。
第四條 轉貸資金的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封閉運作、有償使用、嚴控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設立規模1億元的市級轉貸資金,轉貸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部分服務費、本金孳生的利息和其他資金來源等。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設立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長任總召集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人任召集人,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梅州監管分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運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轉貸資金管理製度;
(二)審議變更轉貸資金規模;
(三)監督轉貸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審議核準轉貸資金的決算、撤銷;
(五)審議轉貸資金年度業務工作報告;
(六)審議轉貸資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轉貸資金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直屬單位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轉貸資金具體業務工作。
(二)市財政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籌集轉貸資金本金,對轉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市國資委負責依法依規指導所屬國有企業增資轉貸資金本金。
(四)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和市市場監管局在辦理轉貸資金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抵(質)押事項時,開辟綠色通道,實現解押、續押無縫對接。
(五)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梅州監管分局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指導,協調、督促合作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轉貸資金業務。
第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轉貸資金溝通協調工作;
(二)確定和變更轉貸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三)指導和監督服務中心開展轉貸資金業務和宣傳推廣工作;
(四)審核批準轉貸資金業務申請;
(五)核準存放各合作金融機構額度。
第十條 服務中心主要職責:
(一)製定轉貸資金相關業務流程;
(二)開設轉貸資金專用賬戶;
(三)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四)複核轉貸資金業務;
(五)收取服務費,並對服務費進行專賬核算;
(六)將轉貸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成檔;
(七)組織政策宣講、融資對接等推廣活動;
(八)建立工作台賬,每月將轉貸資金的運行情況、每季度收支情況、每年度轉貸資金專項審計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九)聯席會議辦公室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主要職責:
(一)完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製度,確保轉貸資金安全,按約定及時足額歸還企業使用的轉貸資金;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和業務指引,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製和加強內部員工業務培訓,加大轉貸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指定專人負責轉貸資金管理工作,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資金運行情況;
(五)負責受理企業提交的轉貸資金申請、出具初審意見,協助服務中心收取服務費;
(六)不將企業申請使用轉貸資金與企業資信評級掛鉤,不得因此改變企業貸款風險分類。
第五章 資金使用流程
第十二條 申請。申請轉貸資金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初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是否符合轉貸資金使用條件進行審核,完成對企業預發放貸款的審核批準流程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初審意見,並將企業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提交服務中心。
第十四條 複核。服務中心對初審材料進行複核,出具意見並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
第十五條 審批。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服務中心提交的材料,並出具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 劃撥。申請企業支付服務費後,服務中心將轉貸資金劃入合作金融機構指定賬戶,由合作金融機構完成企業轉貸手續。
第十七條 收回。合作金融機構負責將轉貸資金按時足額劃轉至轉貸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 歸檔。轉貸資金收回後,服務中心應當將轉貸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成檔,以備後查。
第六章 資金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時間。申請轉貸資金時,申請企業原則上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使用期限。單筆轉貸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期(7個自然日為一期)。
第二十一條 使用額度。單筆轉貸資金使用額度不超過申請企業在合作金融機構到期貸款本金,同一企業每年(自然年)申請使用轉貸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筆,每筆轉貸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費用標準。為確保轉貸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須繳交服務費。服務費按使用轉貸資金額度的1‰/期收取(使用時間不足一期的按一期收取)。
費用標準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本市經濟發展狀況作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 轉貸資金金額不足時,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企業同時申請的,按首次申請優先,先受理為原則對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費管理製度,專賬核算,規範運營費用列支。
企業使用轉貸資金而產生的服務費收入在扣除服務中心的運營正常支出費用(包括:稅費和管理費用、宣傳費用、人員工資等自籌部分)後,剩餘服務費按轉貸資金出資比例計提分配。
第二十五條 按年度聘請第三方機構對轉貸資金運作情況(含服務費收入及運營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相關費用在服務費收入中列支。
第七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轉貸資金存放在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管理,封閉運作。
第二十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需確保在轉貸資金發放後,在約定時間內辦完貸款放款手續,並保證及時足額歸還轉貸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須確保轉貸資金規範運作以及資金安全,嚴禁利用轉貸機製掩蓋金融資產風險水平、延緩風險暴露。
第二十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轉貸資金運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督導。合作金融機構未按約定將企業使用的轉貸資金足額歸還的,應立即書麵報告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應及時書麵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立即暫停與該合作金融機構的合作,並按實際情況采取法律追索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企業通過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使用轉貸資金的,不再受理該企業在全市範圍內的轉貸資金使用申請,企業相關不良記錄依法納入征信管理係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如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1.向申請企業收取額外費用的;
2.與企業合謀騙取使用轉貸資金的;
3.挪用企業申請的轉貸資金作其他用途的;
4.違反規定程序操作致使轉貸資金發生損失的;
5.惡意誤導企業致使企業不敢使用轉貸資金的;
6.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合作協議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合作金融機構未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導致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等清償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聯席會議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運行轉貸資金申請,經批準後,做好相關決算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轉貸資金使用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