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長期以來,中小微企業在融資上存在融資難的問題易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影響正常運轉。為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進一步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幫助企業降低運營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全市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學習借鑒兄弟市成功做法的基礎上並結合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共九章三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第一至四條)明確製定的依據,轉貸資金的定義、資金用途,轉貸資金適用對象和主要原則等方麵。
第二章 資金來源(第五條)。明確轉貸資金的規模(1億元)及來源。
第三章 管理機構(第六至十條)。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轉貸資金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直屬單位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轉貸資金具體業務工作。並明確市財政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國資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等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四章 合作金融機構(第十一條)。明確合作金融機構主要職責。
第五章 資金使用流程(第十二至十八條)。明確資金使用流程的申請、初審、複核、審批、劃撥、收回、歸檔方麵的具體內容。
第六章 資金使用要求(第十九至二十五條)。明確轉貸資金申請時間、使用期限、使用額度和費用標準的內容。明確轉貸資金金額不足時,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企業同時申請的,按首次申請優先,先受理為原則對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批。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費管理製度,專賬核算,規範運營費用列支。
第七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第二十六至三十條)。明確對轉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不定期檢查和督導,確保轉貸資金運作安全。合作金融機構未按約定將企業使用的轉貸資金足額歸還的,聯席會議辦公室立即暫停與該合作金融機構的合作,並按實際情況采取法律追索等處置措施。此外,明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的有關情形。
第八章 其他(第三十一條)。明確聯席會議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運行轉貸資金申請,經批準後做好相關決算工作。
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主要明確施行時間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