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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7-07 16:52:47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

  (三)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決策執行和決策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六條  決策機關製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以下簡稱年度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年度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年度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實施編製年度目錄工作。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圍繞黨委和政府重點工作,結合部門工作和本地實際,按要求報送年度目錄備選項目。

  未列入年度目錄,但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七條  對列入年度目錄的事項,決策機關應當適時啟動決策程序。

  對各方麵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第八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和組織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等具體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起草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麵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麵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四)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分析說明,提出傾向性意見;

  (五)起草專業性較強的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同時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研走訪、社會調查、書麵征求意見、網絡平台互動或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以社會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並形成書麵調查報告。

  以網絡平台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台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並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並通過電話、書麵或者網絡平台集中回複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谘詢論證。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按下列要求組織開展谘詢論證:

  (一)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麵谘詢意見、委托谘詢論證等方式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

  (二)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選擇參與論證的專家應以行業專家為主;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三)組織召開論證會的,參加的專家不少於5名;

  (四)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並為專家、專業機構谘詢論證提供必要保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專家、專業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五)組織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六)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學性,以及經濟社會效益、公共安全等方麵進行論證;

  (七)組織谘詢論證,形成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的書麵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彙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谘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谘詢論證市級專家庫,健全專家工作規程和專家庫運作機製,為專家開展谘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除規定不得委托評估的重大事項外,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

  委托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采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確定受托方,並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為開展風險評估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三條  組織對決策事項的下列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分析評估,科學預測、綜合研判決策實施的風險:

  (一)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政治安全風險;

  (二)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等情形;

  (三)經濟社會、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財政資金流失、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係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四)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等情形;

  (五)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環境破壞等情形;

  (六)曆史文化保護傳承風險,包括可能造成破壞性開發等情形;

  (七)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采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五節  決策草案完善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草案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時附上相關說明。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等進行綜合統籌研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策草案前,由本單位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結合單位實際組織本單位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提出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決策草案,報送決策機關。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後,可以提請決策機關暫緩或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調查顯示公眾對決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較低,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且采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

  (四)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經調整後仍難以符合相關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或終止決策的情形。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三十一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材料及采納處理情況說明;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法定程序的相關材料及采納處理情況說明;

  (四)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書麵意見(含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書麵意見);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的材料;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材料;

  (八)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三十二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谘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第三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谘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五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並向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和合法性審查部門書麵反饋采納情況;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包含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書麵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采納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的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出台前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製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麵,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製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麵、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重大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有關執行情況的意見建議,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於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四條  決策後評估的內容、程序以及評估報告,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製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四十五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重大行政決策中止執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機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五章  決策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自覺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監督,采取適當方式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係,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其配套製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