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規公文 > 文件解讀
關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7-07 16:58:13  瀏覽:-
字號:

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現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23〕10號,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與必要性

  2013年9月,我市出台了《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配套製度(梅市府〔2013〕21號),初步建立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製度,將行政決策程序納入製度化、規範化,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2019年4月,國務院頒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21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求“健全行政決策製度體係,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2021年9月,亚搏app下载安装 頒布了《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隨著這些法規政策的相繼出台實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範與管理提出了新任務新措施,我市的原有規定已有部分內容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健全我市行政決策製度體係,做好法規政策的有效銜接,規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有必要結合實際製定我市新的決策程序規定。

  二、起草的主要依據

  起草《規定》主要以《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為依據。

  三、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六章,共五十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和調整、決策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麵:

  (一)關於決策主體範圍。《規定》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要求,將市、縣級政府列為直接適用主體,將市、縣政府各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參照適用主體。

  (二)關於決策事項範圍。依據上位法,《規定》第三條采取列舉、排除表述方式,原則性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第六條則規定采取年度目錄管理的方式,決策機關根據實際依程序確定具體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將年度決策事項具體化。年度目錄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關於單位職責分工。《規定》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理順行政機關內部工作機製,推動相關單位各司其職,進一步提高決策質量和工作效率。

  (四)關於決策法定程序。《規定》第二章第二節對公眾參與範圍、形式、要求等都作了規定,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進行選擇具體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第三節對專家論證的組織開展作了具體要求,明確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開展谘詢論證,同時對開展論證的要求進行細化;第四節對風險評估內容、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運用作了具體規定;第三章對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了專章規定,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的材料、審查方式、審查期限和審查內容,同時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

  (五)關於決策執行與實施後評估。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獲得全麵、正確執行,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策偏差,《規定》明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同時《規定》也對評估主體、評估要求及評估結果運用等進行了規範。

  (六)關於決策監督機製。《規定》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決策監督內容,明確了有權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同時也將重大行政決策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係,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的內容,增強決策監督實效。

  四、 主要特點

  (一)強化黨的領導,確保方向正確。《規定》總則強調“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則重申上位法的要求,明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決策全過程。

  (二)細化項目範圍,增強可操作性。針對以往存在決策事項規定過於原則、決策項目難以界定的問題,采取原則性規定與靈活性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第三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第六條則明確采取年度目錄管理方式,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使決策事項具體化、條目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可以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充分體現靈活性。

  (三)明晰部門責任,推動順暢落地。明確決策機關具有決定啟動決策程序、製定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等職責;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具有統籌協調職責;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履行情況。

  (四)設置暫緩終止,規範決策程序。針對決策可能存在久拖難決的情況,《規定》對決策程序的暫緩和終止進行規定,促進高效決策。《規定》第二十九條列舉了決策承辦單位經集體討論後可以提請決策機關暫緩或終止決策程序的情形,對暫緩或終止進行明確規定,保證決策程序嚴格有序進行,減少資源浪費。

  (五)公平競爭審查,優化營商環境。為了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製市場競爭。

  五、 其他事項說明

  《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其配套製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