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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時間:2022-10-31 19:11:46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嘉應新區管委會,市建築業協會,市勘察設計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機製,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促進我市建築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訂了《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並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取得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31日

  

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促進建築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谘詢、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預拌混凝土、施工勞務、消防技術服務等企業或機構。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築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具體是以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市場行為信息和質量安全管理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發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日常管理活動,實現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第五條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完善信用獎懲機製,在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現場監管、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企業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建立與公開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製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建立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台”),統一公開全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開展信用量化評分。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判斷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七條 凡按照本辦法納入信用管理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應當按要求在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辦信息登記。

  省外企業在我市信用管理平台申辦信息登記前,需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台”中登記。

  第八條 企業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強化平台數據動態核查,對資料信息數據不符合發布要求的,不予公開發布;對資料齊全,錄入信息完整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通過後的企業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公開發布,並由係統長期保存。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等。需要變更信息的,由企業提出變更信息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後予以修改。

  (二)良好行為信息:良好行為信息錄入,由企業按照信用評價標準,憑相關有效證明材料自行錄入係統,經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作為其良好行為加分的依據。

  (三)不良行為信息:建築市場各方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信息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錄入並附上證明材料。

  信用信息的采集,由企業自行申報及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監管過程中所產生的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采集。相關單位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實行動態核查製度。

  經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企業或人員信息對外公開:

  (一)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企業各類人員資格證件超過有效期的;

  (三)企業人員社保繳交信息未及時更新的。

  新進人員提交上月的社保繳交情況,此後每季度末上傳本季度的人員社保繳費情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記分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製定並公布,同時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行為進行信用分值動態計算,由信用管理平台係統自動形成信用等級類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工作實際,適時修改、刪除或增加記分標準,並在修訂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良好行為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正麵評價,對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製定的良好行為記分標準可以獲得信用加分激勵的行為。

  涉及獎勵加分的良好行為記分,僅限於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的表彰獎勵。

  良好行為信息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憑相關有效證明文件進行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也可根據自行掌握、行業協會推送以及信息共享獲取的良好行為信息,依法依規直接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布,信用主體提出不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 不良行為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製性標準等情況,對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製定的不良行為記分標準應當給予信用扣分或因違規情節嚴重被直接降級等需進行懲戒的行為。

  不良行為認定依據:

  (一)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他具有法律法規約束力的文件等。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應及時整理工程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扣分文書等,形成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錄入信用管理平台,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同一事項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計算;同一事項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計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設置有效期,當屆滿時,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良好行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1至3年。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為6個月至1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公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作出扣分決定的部門進行核查,查實整改確有實效的,可以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入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備注欄,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不良行為作出認定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管理平台錄入扣分信息,同時通過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應當在錄入扣分信息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八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麵申訴。相關部門受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查工作需進行技術檢測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回複期限內)進行核實,並書麵答複申訴人核查情況。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申辯單位應向發布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行為信用信息記錄,發布該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綜合評價及應用

  第十九條 信用綜合評價以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動態分值作為評價依據。企業首次辦理信用登記的基準分值為100分。信用管理平台根據企業信用動態分值自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建立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機製。注冊執業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初始信用分值為100分。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A、B、C、D、E五個等級。企業信用分值總分120分(含120分)以上的為A級,表示信用優秀;100-119分的為B級,表示信用良好;60-99分為C級,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為D級,表示信用較差;E級表示信用差。

  第二十一條 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一)對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製,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1. 誠信A級企業列入企業紅名單;

  2.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或直接發包工程,鼓勵優先選擇A級企業;

  3. 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對B級企業實行預警機製,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C級企業實行防範與監管並重機製,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1. 列入專項檢查的主要監管對象;

  2. 其他方麵的防範性措施。

  (四)對D級企業以重點防範為主,實施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1.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 招標人或發包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對招投標等市場準入行為進行限製;

  3. 其他方麵的重點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企業被認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E級,不公開信用分值:

  (一)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且情節嚴重的投標人;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且情節嚴重的投標人;

  (三)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且情節嚴重的中標人;

  (四)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招標代理機構;

  (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

  (七)屬於失信懲戒措施清單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直接評為E級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懲戒。

  第二十三條 被列入E級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政策扶持、評先評優資格等方麵依法依規給予限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負有監督職責的管理機構在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記分標準,做到全麵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 實行企業信用動態監管不改變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企業和人員依法處罰、處理的程序。各單位和部門不得將對企業的記分代替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在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認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的,可以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建築市場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市建字〔2015〕84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