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進一步健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機製,規範建設工程企業的經營行為,促進全市建築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強化對建築企業的誠信評價和規範建設工程企業的經營行為,促進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製定了《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5.《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6.《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
7.《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及主體類型,信用管理及評價內容,信用信息的作用及采集途徑。
(二)信用信息建立與公開。明確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及公開方式。
(三)信用信息管理。明確建築市場主體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
(四)信用綜合評價及應用。明確企業信用等級及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的規定。
(五)監督管理。明確監督主體職責範圍及相應責任。
(六)附則。明確有效期限。
四、相關要點解讀
(一)建築市場主體動態核查製度。為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的管理,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實行動態核查製度,並對人員實行社保考勤製度。對於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企業各類人員資格證件超過有效期的;企業人員社保繳交信息未及時更新的,由平台對其自動鎖定,企業完善更新對應信息後方可重新公開企業或人員信息。
(二)良好行為加分及不良行為扣分實行動態管理製度。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記分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製定並公布,同時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行為進行信用分值動態計算,信用管理平台根據企業信用動態分值自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三)不良行為信息期限延長及修複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管,設置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為6個月至1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但存在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延長其不良
行為公布期限。
為鼓勵、提高建築市場主體主動糾正不良行為積極性,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的,建築市場主體可提出申請,由作出扣分決定的部門核實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四)企業信用等級設定。將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等級。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對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製,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同時鼓勵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或直接發包工程優先選擇A級企業,並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對B級企業實行預警機製,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對C級企業實行防範與監管並重機製,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對D級企業以重點防範為主,實施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同時明確招標人或發包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對招投標等市場準入行為進行限製。被列入E級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政策扶持、評先評優資格等方麵依法依規給予限製。通過加強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提高企業違法違規成本,促進建築市場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