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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2-11-22 17:49:22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生產經營

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委辦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3日

  

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

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等第三方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係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考核、獎懲製度;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公示製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製度;

  (四)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級管控製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六)危險作業管理製度;

  (七)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製度;

  (八)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製度以及職業健康措施保障製度;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製度;

  (十一)安全生產管理台賬、檔案製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責任內容、考核標準等內容,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就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承諾,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樹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三)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每年年初應當組織研究審定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督促實施;

  (六)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每半年或者遇有同行業、同種工藝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麵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事故隱患和苗頭的剖析,督促預防改進措施、事故防範、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深入車間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七)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配合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九)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十)保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指導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督促檢查落實;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組織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

  (四)每季度或者遇有同行業、同種工藝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麵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彙報,督促對事故隱患和苗頭的剖析及有針對性製定整改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周應組織分析研究、部署解決安全生產具體問題;

  (五)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探索設立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金屬冶煉、危險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單位;

  (三)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機械製造、建材、電力、交通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四)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危險崗位應嚴格控製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未經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的不能上崗。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製度並具體組織實施;

  (二)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麵檢查;

  (三)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具體落實事故防範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督促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所在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報告、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及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並具體檢查督促實施;

  (二)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生產技術部門加強對生產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並督促部門負責人和職工進行生產崗位安全檢查;

  (三)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督促落實整改,並將檢查整改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指令職工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四)參與所在單位事故調查,並對所在單位受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書麵形式確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工作職責,並向本單位人員公示。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方案;

  (四)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計劃;

  (五)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計劃;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設施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等;

  (七)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事項。

  

第三章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保障安全生產設備設施購置、改造及維護、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評價評估、安全檢測、技術(措施)革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應急演練、事故救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支出,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本質水平。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管理,及時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製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製訂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關鍵操作崗位員工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也可以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

  (五)預防事故措施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人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時限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教育培訓計劃或者實施方案;

  (二)教育培訓內容或者影像資料;

  (三)教育培訓簽到表和培訓學時記錄;

  (四)考試試卷或者參加人員本人簽名的考核結果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機構進行教育和培訓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還應當包括委托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各類教育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他管理人員也應當通過各類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依法進行考核,保證從業人員達到上崗要求。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離崗六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應當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並核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按照準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生產氛圍,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和安全生產行為準則、規範,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

  

第五章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製、消除或降低本單位的安全風險:

  (一)建立風險排查機製,明確風險排查範圍,全麵排查危險源;

  (二)明確風險辨識方法,對排查出的危險源進行識別;

  (三)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風險分析,判斷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後果嚴重程度;

  (四)明確風險分級標準,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評價確認風險等級;

  (五)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警示等原則,采取技術、行政、教育、處罰、保險等手段,科學設置風險控製措施,突出較大以上風險的有效控製;

  (六)常態化實施風險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製,建立並及時更新風險清單,根據風險消除或降低情況動態更新風險清單。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全體員工,全麵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係,以及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害等方麵存在安全風險。風險辨識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進行分類梳理和分析。風險分析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製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麵對風險進行有效控製。

  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係統、區域或崗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並及時製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範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及控製情況形成風險清單。風險清單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製定,至少標明風險類別、名稱、特征、位置、責任主體、控製措施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標明風險名稱、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後果、管控方法、應急措施、報告方式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聯係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風險警示標誌。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管控培訓提高全員風險管控意識和能力。存在較大或重大風險的,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風險管控培訓;存在一般風險或低風險的,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風險管控培訓。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屬地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一線三排”(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對事故隱患全麵排查、科學排序、有效排除)工作機製,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發現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警戒標識,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暫時停產停業或暫停使用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劃定禁區,並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防止引發事故。

  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電、用氣等方麵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住宅小區等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谘詢機製,在進行危險作業、改建、擴建等可能對周邊單位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作業時,應當告知周邊單位,接受周邊單位的監督和谘詢。

  

第六章  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潔通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標誌、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宿和從事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五)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其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二)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四)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並定期檢查更換;

  (五)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六)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事故應急處置指引卡,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並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製人員進入。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等進行作業前的檢查,按規定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從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向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設工程拆除等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通信光(電)纜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製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下列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並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十九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查驗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同一建築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承擔其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告知對方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

  (四)在安全生產方麵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責任和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七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責任:

  (一)按規定製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與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工業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服務區域內可能出現的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建立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十四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五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製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並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援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迅速控製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三)從業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崗位工人和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等人員。

  (四)本規定所稱的規模以上企業、小型或者微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劃型標準執行。

  第五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10〕5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