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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11-30 11:52:5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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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一、編製背景

  近年來,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是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是事故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現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我市製定本《責任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包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六大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並分別設立專章予以規定。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製定的目的、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包括第六條至第十八條。細化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具體內涵,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內容以及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層層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包括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落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投保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該每年組織實施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以及新上崗人員崗前培訓時間,規定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內容、培訓檔案記錄、從業人員上崗等要求,明確安全考核不得收費。

  第五章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包括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采取相應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製、消除或降低本單位的安全風險,製定風險清單,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係統、區域或崗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及時製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並定期開展風險管控培訓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第六章 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管理。包括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要求以及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的特殊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完善發包、出租、委托項目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包括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細化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管理責任,規定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結合實際製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要立即組織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履行事故報告相應義務。

  第八章 附則。包括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中的用語含義和規定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