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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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yabo88
2022年9月7日
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和處置方式,加快閑置土地處置,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處置和利用、預防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四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立足盤活,促進利用。以盤活土地開發利用為目的,督促項目進行開發建設。
(二)依法依規,有序進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做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三)分清責任,分類處理。對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時要充分保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嚴格按規定處置。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用地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等材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材料;
(五)其他合法措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
(一)因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製、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有本暫行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審查後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相關單位發出協助調查函,協助調查的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書麵證明材料,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進行閑置認定。協助調查的單位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協助調查單位提供的書麵證明材料顯示不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補充閑置原因說明材料。未補充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認定。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
第九條 因本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選擇處置方式後,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或重新核發劃撥決定書,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相關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應擬定消除閑置原因的解決方案,並附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對本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消除閑置原因的解決方案。
對本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相關職能部門主動協調,擬定消除閑置原因的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麵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二條 除本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征繳土地閑置費。超過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以上尚未動工開發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土地被依法查封、辦理查封登記時土地屬於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麵告知查封機關土地閑置以及土地閑置費繳納等相關情況。
(二)無償收回。超過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以上尚未動工開發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麵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章 協同機製
第十七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聯係,密切配合,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擬定收回土地處置方案、將收儲費用列入收儲計劃、收回土地補償費的撥付,對不能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交地的,出具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已動工開發建設項目建築施工許可、動工麵積、已竣工項目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材料,負責協調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築物、構築物價格評估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提供項目投資額及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閑置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勘測、評估、經辦機構工作經費以及收回土地的補償費用;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查閑置土地處置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法律事務;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的單位負責提供與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協助擬定處置方案。其他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預防和監管
第十八條 土地供應前,應對擬供應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做到“淨地”出讓,按時交地,簽訂《交地確認書》。出讓地塊沒有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的,以及未達到“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並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處理完畢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監管機製,監督、督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時進行開發建設,及時發現和預防新的閑置土地發生。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應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閑置原因等信息。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長期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此前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國家、省和市對閑置土地處置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