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yabo88
2021年4月12日
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便利化,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梅州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方便注冊、規範有序、合法使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商事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或者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商事登記申請人對承諾書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對控股股東相同、有共同出資人或同一企業集團下的各關聯企業,允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但各商事主體應承諾有明確的場所使用權,且有各自獨立的辦公(經營)空間。
第七條 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第八條 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第九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實際依法製定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已登記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係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對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辦〔2016〕4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