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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4-12 10:02: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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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一、《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體現的主要特點:

     1、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第一責任人責任及義務。

  一是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二是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設區域場所從事違反規定的經營項目,使用非法建築或通過隱瞞事實、申報虛假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獲得工商登記,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作為向登記機關索取賠償的依據。

   2、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自律、誠信。

  本辦法主要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

   3、大幅簡化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製(以下簡稱為申報製),采取申報+承諾方式,商事主體隻需提交登記信息申報表及承諾書,無需提交產權證明及租賃合同,即可辦理登記。

   二、《規定》主要修改內容

  (一)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製,將住所登記需要提交的房產證、村(居)委證明、單位證明、租賃合同等材料,統一改為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並強調了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放寬“一址多照”限製。取消原“一址多照”中有關行業的限製,對控股股東相同、有共同出資人或同一企業集團下的各關聯企業,即可符合“一址多照”的登記條件,允許用統一地址登記多家企業。

  (二)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對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商事主體,在本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其他地址增設經營場所時,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隻需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也可以按照傳統方式辦理分支機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