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梅州市山歌傳承保護中心、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委員會:
《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1年6月30日
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係,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周期應當符合本市實際,認定周期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周期一致,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認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複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被推薦或申請為代表性傳承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二)傳承譜係明晰,且長期在梅州市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
(三)行業內公認具有較高藝術或技藝水平的;
(四)掌握某種被確認為是稀有或特殊傳統藝術或技藝的;
(五)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熟練運用某項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或形式的。
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乏人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經具有市級(不含國家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文化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麵同意。
第七條 申報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市文化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姓名、國籍、民族、學藝時間、從藝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在該項目領域的傳承譜係或師承脈絡、學藝與實踐經曆;
(三)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技藝特點、成就、榮譽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誌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是市屬以上單位工作人員的,可以通過市級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協會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屬於縣(市、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該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複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複核工作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實施。
第十條市文化主管部門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為5人以上單數。
專家評審組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初評,經過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形成初評推薦人選。初評包括書麵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環節。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一條 評審和審議實行回避製度。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直接參與申報文本製作、與申報人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本次評審和審議。
第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形成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麵形式實名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麵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市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報送省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規定的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支持;
(四)利用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的平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活動;
(五)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的權利。
第十七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等;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第十八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考核、評估方案和標準,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和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考核和評估,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專家具體實施並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結果作為繼續享有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資金政策扶持和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保護單位通過培養傳承人、製作影像、編撰圖書、收集實物等方式,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全麵保護,完整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和經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其他應當取消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走訪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及時了解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等動態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變故情況的,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建立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助獎勵機製,鼓勵傳承活動,實施有計劃、有重點的資助與補助,所需經費列入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