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製定目的和依據的說明。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製定本法。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規定了適用範圍。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總體要求。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承文化創造性轉化、創造性發展。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係,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四條 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周期。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辦法》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周期應當符合本市實際,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借鑒】《廈門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六條 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每二至三年開展一批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五條 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原則。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辦法》第七條 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五條 認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複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借鑒】《廈門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條 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條件。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三方麵條件。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辦法》第八條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麵同意。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六條 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經具有市級(不含國家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七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需提交的材料。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者申請材料。
【借鑒】《廈門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提交材料的程序。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報人或者被推薦人屬於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第九條 複核工作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實施。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複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複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程序。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依據評審程序、評審要求和評審紀律對推薦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環節。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回避的事項。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評審和審議實行回避製度。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直接參與申報文本製作、與申報人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本次評審和審議。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公示程序。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麵形式實名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形成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麵形式實名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麵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名單進行審定並公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六條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後予以公布。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建立檔案的事項。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報送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五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的部門職責。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四方麵措施。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七方麵措施。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五方麵措施,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的權利。
【政策依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並享有相關權利。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相關權利。
第十七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的義務。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一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明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四方麵義務。
第十八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考核評估。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傳習計劃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製定考核、評估方案和標準,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和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考核和評估,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專家具體實施並形成評估報告。代表性傳承人同時為國家級、省級的,其考核和評估按照相應的要求組織開展。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承人補助經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技藝的保護。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保護單位通過培養傳承人、製作影像、編撰圖書、收集實物等方式,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全麵保護,完整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和經驗。
第二十條 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一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有相關情形之一的,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文化和旅遊部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有相關情形之一的,經市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實行動態管理。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走訪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及時了解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等動態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監督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文化和旅遊部。
【借鑒】《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變故情況的,區文化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文化主管部門;傳承人同時為省級以上級別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機製。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給予傳承人補助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前款規定的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和傳承人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解釋權屬和實施日期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