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農業農村局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商務局 梅州市供銷合作社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商務局
梅州市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6日
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
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印發的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印發的 《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製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製,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幹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原則上是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二)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三)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四)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製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
(一)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充分征求本級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稅務、供銷社、人民銀行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第七條申報企業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寫《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
(二)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申報年度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複印件;
(四)企業提供與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合同、協議複印件。企業帶動農戶及帶動農戶增收情況說明(原則上由縣級農業農村局提供);
(五)企業管理製度和財務製度;
(六)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麵的佐證材料;
(七)承諾書:
1.企業征信情況或銀行信用評級情況;
2.企業申報年度前兩年度依法納稅情況書麵告知承諾;
3.企業申報年度前兩年度無拖欠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等情況的承諾說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縣(市、區)政府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二)市農業農村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複核,並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複核,提出複核意見,征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三)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並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四)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並以該局名義授予“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九條經認定公布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十條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製度,建立競爭淘汰機製,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一條 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製度。在每年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和監測工作中填報《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審核、彙總後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納入市監測範圍。
第十三條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五)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力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八)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範圍除外);
(九)其產品在接受省、市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市農業農村局及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製,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製定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