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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8-09 18:10:3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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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農業農村局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梅州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湧現,農業龍頭企業範圍不斷擴大,原《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已於2020年進行了修訂;對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新形勢和落實“減證便民”要求,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對我市原《辦法》(梅市府辦〔2009〕90號)進行修訂,製定了本《辦法》。

  二、修訂依據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八部門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

  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要求各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製定市級、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五章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分四條。分別規定立規的目的和依據、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涵義、認定和監測工作原則、適用範圍。

  第二章    申報認定,分五條。規定申報企業符合的條件

  及標準,申報材料要求、申報程序、認定程序及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等問題。

  第三章 運行監測,分4條。主要規定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製度,要求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按規定時間上報生產經營情況。規定定期監測周期、監測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處理,同時加強日常跟蹤調查與服務。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1條。規定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同時規定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第五章 附則,分五條。主要規定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名稱的審核確認,並要求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完善工作機製,提高工作效率,各縣級參照本《辦法》,製定本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分級培育龍頭企業。

  四、主要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涵義。並適應新形勢要求擴大了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範圍,增加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類型。

  二是進一步完善認定與監測標準指標體係。增設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其他涉農企業的認定監測指標標準;增設了“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指標;考慮認定與監測各項指標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合理適當調整一些指標評分所占分值。

  三是體現了“減證便民”要求。將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企業相關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以及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相關證明,改為告知承諾。

  四是強化運行監測。要求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日常跟蹤調查與服務。

  五是強化了認定與監測的嚴肅性。增加了“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的違法違規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