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
地下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嚴格控製超采區地下水開采,遏製超采區擴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水質汙染和地質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蘊藏於地表以下的水體,包括潛水和承壓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厲行節約”的原則,發揮地下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鼓勵、支持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全社會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監督及行政執法巡查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定期開展地下水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汙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工程建設中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汙染、含水層串通以及地麵塌陷。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環境監測,防止因不當取用地下水而引發地質災害。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政策規定製定以地下水為水源的集中供水價格,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
市、縣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履行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義務,對在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凡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嚴禁超計劃取用地下水。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製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十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用地下水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地下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開采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