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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2-16 09:34:5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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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嚴格控製超采區地下水開采,遏製超采區擴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水質汙染和地質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我市製定了《梅州市地下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製定背景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5〕131號)和《關於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建城〔2018〕25號)、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建設節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中“節水優先”的工作方針,實行嚴格的城市節水管理製度,全麵增強市民節水意識,完善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體係,提高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水平。

  根據《梅州市建設節水型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節水型城市創建的各項工作要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標準要求或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評分90分以上,並向省住建廳申報省級節水型城市,力爭通過省級節水型城市驗收。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

  第一條明確製定的目的和依據是加強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嚴格控製超采區地下水開采,遏製超采區擴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水質汙染和地質災害。

  第二至三條明確地下水的範圍和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基本原則,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厲行節約”的原則,發揮地下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至六條明確各級各部門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明確在規劃區範圍取用地下水的相關審批要求。

  第八至十二條明確禁止開發地下水的情形及申請、審批開發利用地下水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為本《辦法》的有效期。

  三、《辦法》的主要作用

  《辦法》結合當前國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工作要求,加強了地下水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麵:一是各部門分工負責,規範了地下水管理工作;二是為合理配置水資源,規範了地下水資源開發的程序;三是針對當前在城市規劃區內隨意開采地下水的個別現象,作出了明令禁止的規定;四是結合“三條紅線”管理,禁止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製總量的地區批準開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