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服務專區
當前位置:首頁 > 長者助手關愛版 > 法規公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2-10 11:17:57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

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中央和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體汙染和內澇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雨水或者生活汙水收集的管道、溝渠、雨水、汙水泵站(房)及閘門、溢流堰、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生活汙水、汙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公共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和自用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公共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自用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城區的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工業生產、農業生產等的排水及汙水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排水和生活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區排水和生活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排水及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的再生利用和汙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車輛及道路衝洗等方麵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提高城區排水和生活汙水處理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編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的編製,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區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製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和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麵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並書麵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生活汙水處理廠以及汙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能力。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區排澇要求,結合城區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麵、可滲透路麵和自然地麵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區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製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三條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範圍內的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排水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係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區內澇防治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區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製,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地、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區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製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區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區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製雨水徑流。

第十七條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汙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汙水分流改造。雨水、汙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十八條城區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區排水設施。

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九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

城區居民排放生活汙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排水戶申請領取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汙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汙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三條 因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五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區排澇風險評估製度和災害後評估製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麵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區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製排水設施和裝備。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汙水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汙水。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汙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汙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汙染物削減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汙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汙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汙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汙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

第二十九條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

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汙水處理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汙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低於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汙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由政府給予補貼。

汙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係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製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六條 排水及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加強對窨井蓋等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複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製排水及汙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區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排水及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八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區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製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三)向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範圍內地下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製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製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汙染物削減和汙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製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排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策解讀:《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