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汙水源頭管控,規範汙水排放行為,保證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我市根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641號)《城鎮汙水排入汙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1號)等法規規章要求,梅州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製了《梅州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本《辦法》共六章,主要包含總則、排水規劃與建設、排水、汙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附則等內容,共四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包括城區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以及內澇防治;規定了政府責任是加強對城區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工作的領導,把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了城區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提出城區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四項基本原則;明確了國家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引人社會資本參與排水與汙水處理行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也可開放社會資本直接投資或通過各種間接方式參與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中,規定了編製城區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關係及其編製原則,明確了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規劃與城市各專項規劃的銜接,以及內澇防治規劃的編製原則;規定了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對規劃審批和實施的責任,明確了政府對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在投資、建設用地上的責任;規定了規劃對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建設和改造的指導和約束,明確了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遵循配套建設、審批前置、竣工驗收等規定,以及設施維護運營管理規定。
第三章“排水”中,明確了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的城區內澇防治責任,城區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規定,以及應履行的排水許可製度;規定了申報排水許可的具體規定以及對排水戶的監管和監督要求,明確了對排水設施維護和檢修的報告製度,對城區內澇防治和應急的規定。
第四章“汙水處理”中,明確了排水主管部門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達標排放、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的要求;規定了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汙泥處理處置要求和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應急管理要求;明確了汙水處理費的繳納、管理與使用要求;規定了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對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運營情況的監管、監測和監督要求,以及對運營服務費的核撥要求;明確了汙水處理再生利用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政策和規定。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中,明確了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製度、關鍵崗位和有限空間操作的有關規定;規定了政府、主管部門、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及演練的要求;明確了主管部門應對城區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劃定保護範圍、製定保護方案和采取保護措施;規定了建設工程建設、施工單位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製定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安全保護方案及措施;明確了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對排水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在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中的資金使用規定。
第六章“附則”中,明確了本《辦法》實施的具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