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中央和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梅州城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城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原則,實行總量控製和定額管理製度,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機製。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製,加強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編製節約用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市城市節約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節水型城市建設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梅州城區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七條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創建城市節水型小區、單位載體。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創建城市節水型工業載體。
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節水型載體創建工作。
第八條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根據用水總量控製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編製,經征求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第九條行業、類別和產品用水定額標準執行省的定額標準。
第十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管理,實施階梯水價製度。
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製度。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是指梅州城區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梅州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為。
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第十二條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製度和工作機製,製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三條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梅州城區用水總量控製指標、用水定額、供水企業的供水能力等,結合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建議、用水項目情況、前3年同期抄表計費水量等用水情況核定用水計劃。重點用水單位用水未滿3年的,參照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劃;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不影響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或者一年下達一次重點用水單位月度用水計劃,並抄送供水企業。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用水。
因生產經營規模調整、用水設施設備變化等原因,重點用水單位要求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五條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的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製定節約用水方案,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節水器具或者節水設施應用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製度。
第十七條高耗水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工業用水單位在生產中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單位產品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九條在梅州城區內不得生產、銷售、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產品和工藝。
第二十條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製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采用節水型技術、設備和設施。遊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淨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新建居民小區,應當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城市居民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三條市政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排水管網和設施改造,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第四章保障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合同節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並盡可能在資金、技術等方麵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
(一)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二)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
(三)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第二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製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累進加價及階梯水價標準等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城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