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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水務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林業局 梅州市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梅州監管分局關於印發《梅州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7-08 09:18:03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水務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林業局 梅州市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梅州監管分局關於印發《梅州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市場監管局、林業局、供銷合作社、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蕉華工業園區稅務局:

  現將《梅州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

  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水務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林業局 

                     梅州市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梅州監管分局

                      2020年7月8日

   

   

梅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

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梅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以下簡稱“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在梅州市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並經梅州市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不幹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製,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原則上應是縣級示範社。

  第五條  農民合作社未滿足下列條件的,不得申報市級示範社,在冊市級示範社取消資格:

  (一)農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農民合作社每年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從名錄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汙染、損害成員利益事件,或有關問題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六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應符合以下標準,經綜合評價後擇優評定:

  (一)運營管理規範

  1.基礎運營規範。農民合作社根據本社實際情況並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製定本社章程並依章程運作。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辦公運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實際運作時間滿1年以上。

  2.民主管理規範。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並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3.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製度健全,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使用規範化的財務軟件。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編製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二)服務成效顯著

  1.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民合作社為8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

  2.帶動輻射麵較廣。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戶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3.帶動增收能力較強。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於非成員收入10%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市場競爭力強

  1.成員出資積極。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5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7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突出。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四)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采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製度或者獲得“兩品一標”(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市級以上機關肯定或市級以上媒體正麵報道。

  3.治理機製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10台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麵積20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者。鄉村旅遊、信息服務等經營範圍與農機無關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類型合作社不強製要求。

  第七條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評定市級示範社和接受監測適用以下標準:

  (一)製作明確的工程管護、用水管理、水費計收、財務管理、獎懲辦法等管理製度,資金、經營管理規範、公開透明。

  (二)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麵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

  (三)農民用水戶達到2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麵積100畝以上。

  (四)其他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  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一)在重點貧困村扶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和生態扶貧合作社。

  (二)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三)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農民合作社。

  第九條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一)登記經營範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幹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

   

第三章  申報和評定

   

  第十條  市級示範社評定工作一般采取各縣(市、區)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市級審核、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  市級示範社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向登記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書麵申請和其他材料。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林業、供銷、稅務、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後形成推薦意見,以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文件將審查通過的農民合作社名單及申報材料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推薦意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形成審核意見,征求發改、科技、財政、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林業、供銷、稅務、水利、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後,報市聯席會議審定或市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會簽。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農業農村、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督、林業、供銷、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聯合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三條  市級示範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確認申請書及法定登記機關更名批複、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市農業農村局核實後以本部門文件形式重新確認其市級示範社稱號,並通報市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林業、供銷、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四條  建立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評價相結合的市級示範社的動態監測製度。實行2年一次的定期監測評價,已取得省級以上示範社資格的可不列入市級示範社監測範圍。

  第十五條  日常監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市級示範社被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存在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認定機關或首先知悉認定信息的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名單。

  (二)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認為市級示範社涉嫌存在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核查並將核查情況提請市聯席會議審議,根據審議結果,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名單。

  第十六條  監測評價工作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程序如下:

  (一)市級示範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監測通知,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報送自查材料。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市級示範社自查材料進行審查,征求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林業、供銷、稅務、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後,形成初審意見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監測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形成審核意見,征求發改、科技、財政、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林業、供銷、稅務、水利、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後,報市聯席會議審定或市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會簽。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級示範社資格。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與當年新認定的市級示範社一並發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申報市級示範社或被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幹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或本次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應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本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梅州市農業局等十六部門《轉發農業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農字〔2014〕38號)同時廢止。

   

  附件:梅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申報(監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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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梅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