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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7-10 09:49:1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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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原梅州市農業局等十六部門轉發了《轉發農業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農字[2014]38號),為我市前一階段市級示範社評定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9年9月,中央農辦等11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幹意見》(中農發〔2019〕18號),要求“完善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指標體係”“健全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動態監測製度”。2019年11月,農業農村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對國家示範社評定監測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與之相比,我市原有示範社建設標準存在評定口徑窄,一些評定標準、評定方式與國家和省新要求不相銜接的問題,亟需修訂。為進一步規範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製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十九條,重點是完善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標準及程序,確保評定監測全流程科學、公正,為全市農民合作社典型選樹、重點培育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章“總則”。共三條,分別規定立規的目標和依據、市級示範社涵義和工作原則。

    第二章“標準”。共六條,分別規定申報資格,評定和監測的基本條件、一票否決條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專門標準、政策傾斜對象、防止多頭申報要求等問題。

    第三章“評定”。共四條,分別規定評定的方式、周期、申報和評定程序,評定後變更名稱的處置等問題。

    第四章“監測”。共三條,分別規定動態監測製度、日常監督、監測周期、標準、程序、結果發布等問題。

    第五章“附則”。共三條,主要規定相關製定補充標準、基層實施辦法、解釋權限、實施周期等問題。

  三、堅持對標對表,總體製度框架與國家、省級規定做到“一個步調”

  本《辦法》在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的工作方式、基本標準上與粵農農規〔2020〕2號文件總體保持一致,確保市級示範社與省級示範社製度設計有機銜接,為市級示範社規範提升提供暢順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