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規範》的通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規範》(修訂稿)(以下簡稱《活動規範》)將於202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活動規範》有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應急管理部2019年3月20日發布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為加強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管,應急管理部還陸續發布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辦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安全評價機構執行行為專項整治方案》(應急廳〔2021〕3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應急〔2023〕99號)、《應急管理部關於明確<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應急〔2024〕111號)。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的實施細則》是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文件。為確保《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的實施細則》與應急管理部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結合近五年的實際情況,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啟動修訂工作。
二、修訂內容
《活動規範》修訂稿在2019年印發的《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的實施細則》(粵應急規〔2019〕5號)的基礎上,總體框架、條款內容等基本保持不變。修改內容如下:
(一)修改文件標題為《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活動規範》,更加契合行業自律管理的本意。
(二)第五條增加一個條款,提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保持的穩定性,並根據監管的實際情況,細化對安全評價機構的工作場所、檔案室相關條件的要求。
(三)新增第七條。人員是機構保持資質的重要條件,也是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基本前提。安全評價機構發生專職安全評價師、專職過程控製負責人調入、調出等人員變化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發生專業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調入、調出等人員變化,該條款明確機構需及時告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配合完成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係統的調整錄入工作。
(四)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明確了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的人員包括項目組組長及其他負責勘驗的安全評價人員等至少2人。
(五)第十五條細化了公開法定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的時間、途徑及內容。
(六)新增第十八條,及時將應急管理部於2024年12月25日印發的《應急管理部關於明確<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應急〔2024〕111號)要求明確於《活動規範》中,確保政策銜接順暢、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