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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5-09 18:02:0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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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應急〔2022〕41號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的通知.pdf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和《關於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綜合考慮危險化學品固有危險程度、地區發展使用需求等因素,現提出《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

  《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製和控製部分、附則組成,具體要求如下。

  1.總則

  1.1(責任體係)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與《目錄》要求,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進一步壓實責任、健全機製、形成合力,切實落實《目錄》中關於禁止、限製和控製的危險化學品政策,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及安全管理責任。

  1.2(規劃要求)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帶儲存)、使用的新建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要求,禁止建設《目錄》中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禁止原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超出規劃紅線範圍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使用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產業規劃等有關規劃要求。已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和《目錄》要求逐步調整。

  1.3(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切實履行《目錄》要求,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

  1.4(油氣管線)油氣管道、燃氣管道和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發展和建設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從源頭合理布局,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優先采用燃氣管道供氣;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壓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管道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大設施巡查和隱患排查力度,設置防泄漏、實時檢測係統及緊急切斷設施,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範及處置能力。

  1.5(安全準入)根據《目錄》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審批手段,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建設,相關行政許可證照新領、換發、延期、注銷和企業化工裝置拆除等關鍵環節,依法從緊從嚴實施安全審查審批。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製。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探索實施發改、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製度,嚴格高風險項目審核把關,禁止設立風險不可控項目。嚴格涉及光氣、液氨、液氯、液態烴、硝酸銨、氰化氫、丙烯腈、環氧乙烷等劇(高)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除現有裝置改擴建、主體化工項目配套和產業循環需求外,原則上本市不再新建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

  1.6(本質安全)《目錄》中限製和控製危險化學品新建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應當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裝設自動化控製係統;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加速推進現有企業自動化控製和安全儀表係統改造升級,減少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險化學品,全麵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7(隱患排查)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風險分級管控製度,定期進行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和風險辨識評估,確定事故隱患和風險等級,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製建設,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和風險數據庫。對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和風險的,應當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製定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和高風險年度督辦治理計劃,推進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和高風險督辦。

  1.8(生產、儲存環節)生產、儲存涉及《目錄》中限製和控製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作業場所應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9(使用環節)使用涉及《目錄》中限製和控製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使用安全許可。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根據其所在的行業、領域,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向相關行業主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備;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向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報備。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1.10(運輸環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非本市注冊的外省市駐梅經營(起訖地在本市)的運輸企業,應當執行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備案手續的規定。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本市運輸時,應當將 GPS 信號接入危貨運輸聯網聯控平台,並按照本市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區域、路段和時段運輸。 

  1.11(特定區域)高校、醫療機構和科研單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試劑的,鼓勵建設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由專業試劑公司運維,統一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配送和廢棄物處置。涉及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集中儲存設施建設的,需按照相關標準建設並履行相關手續。

  1.12(定置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含帶儲存設施經營、倉儲經營)、使用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對近年來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儲存量進行篩選比對,在滿足國家有關儲存量、禁忌物儲存等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倉間儲存危險化學品,做到作業場所台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預案等精準、有效,實現危險化學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轉,實施定置管理。

  1.13(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向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為企業提供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教育培訓等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有效防範和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引發的金融風險。

  1.14(標準化建設)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1.15(電子標簽)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采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手段,提升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

  2.禁止部分

  《目錄》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範圍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等全環節禁止。

  3.限製和控製部分

  3.1《目錄》中“限製和控製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中心城區域隻允許使用、運輸和門店經營;在中心城區域以外允許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和經營。

  3.2中心城區內隻允許涉及國計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新型燃料、製冷劑等和工業氣體如氧、氮、氬、氨等危險化學品以專用槽車或廂式貨車運輸的方式進行配送,其他危險化學品應以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運輸。

  3.3中心城區內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單位和工礦商貿企業等使用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總則 1.9 的相關規定,向行業、領域或屬地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報送。使用未列入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準備理化特性、防護措施及應急措施等有關材料,根據其所在的行業、領域或屬地向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報備。

  3.4單位確需增加使用限製和控製部分危險化學品的,應向主管部門或屬地政府進行信息報送。

  4.附則

  4.1《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是以該危險化學品為主要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的生產。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列入禁止目錄中的難以消除的副產物,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2《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公路運輸(不含港區內的運輸和過境運輸);

  4.3《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關於危險化學品的其他規定。涉及需要履行國際公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4.4本《目錄》由梅州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目錄》請登錄郵箱:mzjckml@163.com,密碼:Jck123123,“文件中心”中下載查看)。

  4.5本《目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6 本市將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目錄化清單式管控方式,市應急管理局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調整《目錄》,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政策解讀:《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