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的通知
一、製定《目錄》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和《關於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城市安全發展特點,綜合考慮危險化學品固有危險程度、地區發展使用需求等因素,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提出《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
二、《目錄》的主要內容
《梅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製和控製目錄(試行)》 (以下簡稱《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製和控製部分、附則組成。
(一)總則部分。主要從責任體係、規劃要求、主體責任、油氣管線、安全準入、本質安全、隱患排查、生產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環節、使用危險化學品環節、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特定區域、定置管理、責任保險、標準化建設和電子標簽等方麵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
(二)禁止部分。規定《目錄》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範圍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等全環節禁止。
(三)限製和控製部分。規定《目錄》中“限製和控製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中心城區域隻允許使用、運輸和批發經營;在中心城區域以外允許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和經營。
(四)附則。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範圍,明確《目錄》解釋部門、實施日期及《目錄》調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