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助力“百千萬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水利行業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包括使用權、經營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產權主體,將其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經營權進行流轉交易的經濟活動。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外,可以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如下:
(一)山塘的使用權、經營權;
(二)小型水庫的使用權、經營權;
(三)農村飲水工程的使用權、經營權;
(四)小型水電站的經營權;
(五)其他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經營權。
第六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具有交易的真實意願;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製的法人、自然人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均可參與流轉交易。
第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八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可以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進行。
第九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通過下列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一)公開競價交易。公開競價交易是指競投人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通過競價形式達成的交易。
(二)公開協商交易。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以采取公開協商交易方式:
1.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集體產權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2. 因防汛抗旱、公益服務等特殊需求需快速流轉的;
3. 其他政策文件規定的可以進行公開協商的項目。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產權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應當參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四議兩公開”製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交易方案及底價。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受理登記→信息公告→受讓登記→組織交易→組織簽約→交易鑒證→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 交易申請。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前,出讓方向鎮(街)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受理登記。鎮(街)管理機構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後,由出讓方編製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方案,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進行表決。流轉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居間服務費情況;
(七)如交易失敗,重新交易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後,應當自通過之日起180天內向鎮(街)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天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合同樣本;
(六)需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一並提交相關審核審批材料。
鎮(街)管理機構在接收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六條 信息公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運營中心(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提交交易資料。資料齊全的,服務機構自收到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台網站和服務機構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繳納方式;
(六)履約保證金數額及繳納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八)聯係人和聯係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流轉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流轉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年底價為20 萬元以下的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少於10天,100萬元以上的不得少於20天。公告期間需撤銷流轉交易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於公告結束前3個工作日內向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撤銷、變更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受讓登記。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意向受讓方應向服務機構提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受讓方資信證明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服務機構應當在受讓方提交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核結果。交易項目設置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根據流轉交易公告繳納交易保證金,並遵守交易保證金相關交易規則。服務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並告知確認結果。
第十八條 組織交易。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隻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交易完成後,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出讓方和受讓方現場書麵確認交易結果,並將交易結果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服務機構公告欄、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如下: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係方式。
非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流轉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將交易保證金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十九條 組織簽約。公示結束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在服務機構組織下簽訂《梅州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合同》,交易項目設置履約保證金的,受讓方應根據出讓公告繳納履約保證金,按合同約定支付交易資金。因受讓方原因,未與出讓方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交易鑒證。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後,服務機構根據交易雙方的實際需要出具產權交易鑒證。
第二十一條 歸檔備查。交易完成後,鎮(街)管理機構、服務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交易資料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及時將資金納入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流轉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采取公開協商方式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後報縣級管理機構及擬交易的集體產權所屬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交易項目設置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依據《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確定金額。
第二十四條 產權流轉交易期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意願確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成功後,受讓方為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的管理主體,承擔日常管理責任。應當承諾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小型水利設施實行科學管理,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嚴禁破壞生態環境。
(二)應當服從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防洪抗旱調度,服從居民飲水、農田灌溉和生態用水需求。服從行政管理部門對小型水利設施進行的除險加固、改建、擴建等。
(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水利設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進行改建、擴建工程建設。
(四)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合同規定做好設施的管護,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止與終止。出現產權爭議、不可抗力等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經產權方、受讓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請,並經該交易相應級別的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可以中止或終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條件時恢複交易。交易中止、終止和恢複都應發布公告。無正當理由申請中止或終止交易,給交易任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無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產權方可以根據交易方案中的相關內容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梅州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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