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細則》的目的
製定《梅州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細則(試行)》,是為了規範我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助力“百千萬工程”。
二、製定《細則》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製定《梅州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細則(試行)》。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分總則、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管理和附則共五章二十八條。具體內容為:
(一)總則,本章共7條。包括製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交易範圍和條件等。
(二)交易方式,本章共2條。包括明確交易平台是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交易方式有公開競價交易和公開協商交易2種。
(三)交易程序,本章共15條。包括交易基本程序:交易申請→受理登記→信息公告→受讓登記→組織交易→組織簽約→交易鑒證→歸檔備查,民主決策程序、交易前的審批、備案,以及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
(四)交易管理,本章共2條。包括交易成功後,受讓方為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的管理主體,承擔日常管理責任,遵守有關規定。
(五)附則,本章共2條。包括本《細則》由梅州市水務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鏈接:梅州市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流轉交易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