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1號)、《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編製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粵辦發〔2018〕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補資金和項目資金)、庫區基金、省屬水庫移民專項資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投資實施的後期扶持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工作包括開展項目入庫前期工作、設立與管理項目庫、編製項目計劃與申報審批、項目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移交與管護、檔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通過加強項目管理,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達到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水庫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麗家園,提高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第五條項目實行政府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其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管理工作。
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製定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章製度;監督指導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計劃的編製、審批、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的落實;結合項目資金績效目標,製定任務清單;組織開展後期扶持資金項目計劃情況的年度監測評估、稽察、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製定本轄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管理的配套政策;監督指導縣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計劃的編製、審批、實施、驗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落實;組織或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監測評估、稽察審計、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等工作。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製定本轄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管理的配套政策;負責組織項目入庫前期工作、項目入庫、計劃編製、實施、驗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組織或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監測評估、稽察審計、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據權限將年度項目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係列工作,包括:項目入庫前期工作、項目庫的設立、計劃編製與審批、項目采購服務等工作。
結合移民意願,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從經批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項目中遴選項目,指導移民村或者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製工作。
項目分為基建類和非基建類。已納入後期扶持規劃的較大規模基建類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編製,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報告由縣級水利(移民)部門審批。小微基建類項目、非基建類項目由縣級水利(移民)部門直接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有關縣(市、區)應因地製宜明確較大規模基建類項目和小微基建類項目的區別,並明確項目(或方案)審批流程。
第七條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按照同級財政項目庫管理要求組織設立項目庫,將完成入庫前期工作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入庫項目應明確政策依據、立項論證、績效目標、任務清單、支出內容、資金需求、實施周期情況以及其他信息等。
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入庫項目資金總額,應按前一年資金下達總額的1.2~1.5倍控製,每年入庫項目儲備工作應在當年6月底前完成。延續性項目以及當年未安排資金的預算備選項目,可直接滾動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備選項目。入庫後的項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發生變化、原定任務或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無須再實施或無法再實施的,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其從項目庫中移除。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按照年度下達資金總額突出保障重點、分清輕重緩急的原則進行排序。單個項目可統籌使用多類別項目資金。
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資金。
第八條項目庫儲備項目應優先選擇人居環境整治及美麗家園建設、幫助移民發展生產促進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項目;可將小額貸款貼息、投資補助、購買保險補助等移民群眾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和民生保障項目納入項目庫。
第九條年度項目計劃所列項目應來源於項目庫。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計劃編製,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應在11月底前完成審批,批準後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年度項目計劃進行彙總後,報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因項目資金預算新增、調整、調劑或細化資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動態調整年度項目計劃時,應同步辦理年度項目計劃新增或調整。
其他部門用於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建設的項目,從其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項目的實施按照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項目法人可由項目所在移民村組或村委會組建,也可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組建。
第十一條對能核定到人的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無須編報和審批直補資金發放計劃,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經動態核定公示並批準後的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編製彙總名冊,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支付,憑財政部門的撥付憑證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付款到戶記錄清單入賬,確認支付到位。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將直補資金發放情況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本地區直補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彙總後,報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後期扶持直補資金不允許跨年度發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納入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年度項目計劃一經批準,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項目實施,每季度向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上報項目實施進度情況。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照已審批的前期工作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規模、標準和內容。
項目總概算確定後,以此為依據嚴格控製,不得超概算。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調整概算的,應報原批複單位審批。
第十三條在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並接受政府質量監督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完工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項目移交後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第十六條非工程類項目的實施、驗收、評估及移交按項目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項目為單位建立項目檔案,及時做好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歸檔管理。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完成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發放後,應將完整的資金發放名冊和銀行撥款記錄憑證建檔保存。
第十八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國家行業規定計費標準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項目建設監理、建設管理費用按國家行業規定計費標準納入項目投資預算,在項目投資中列支。市、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省、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獨立或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稽察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正,相關責任部門應及時落實整改。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對不按有關規範和要求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責令項目法人和相關參建單位進行整改;對違規並拒不糾正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每年組織開展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委托有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能力的單位,抽取部分縣(市、區)開展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
地級市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並將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結果按時報告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協助上級部門完成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並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將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結果按時報告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各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項目庫中的項目信息錄入廣東水庫移民動態監管地理信息應用係統(以下簡稱應用係統);經審批的年度項目計劃,應在10個工作日內錄入應用係統;年度項目計劃實施完成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在應用係統上填報項目完成情況。項目信息應通過網絡向水庫移民公開,接受監督。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實施全過程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統計,並列入績效考核指標進行評價,對不按要求將項目庫、項目計劃實施信息錄入係統的市、縣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行公示製度。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發放、年度項目計劃實施情況等須在移民村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農墾、林業部門的水庫移民未移交屬地管理的,其後期扶持項目計劃與管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應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細則。各市、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因地製宜製定配套政策,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項目前期工作文件審核審批、年度項目計劃審批、項目驗收等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由縣級負責實施,地級以上市確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相應權限的,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配套政策,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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