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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9-15 16:18:1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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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司辦〔2020〕48號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司法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製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的規定,現製定了《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法律援助事業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 號)和《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製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本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第三條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法律援助補貼範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再審階段、死刑複核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請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申請強製執行案件;

  (五)申訴案件代理,包括申請再審、刑事申訴、申請抗訴或法律監督案件;

  (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七)代擬法律文書;

  (八)法律谘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法律援助補貼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翻譯、公證、鑒定和專家服務等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法律援助事項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強製措施的地點(包括羈押地點、服刑地點、監視居住地等)、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所在地、開庭地點、強製執行地點、調查取證地點、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單位所在地等不同,分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縣(市、區)在內的跨區域案件。

  單個法律援助事項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點均在負責指派或安排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縣(市、區)內的,為本地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不在負責指派或安排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縣(市、區)但在梅州市內,為跨縣(市、區)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梅州市外但在廣東省內的,為跨市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廣東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為跨省案件。

  第八條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

  1.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6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2 個工作日計算。

  2.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8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 個工作日計算。

  3.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10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 個工作日計算。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6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2 個工作日計算。

  2.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8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 個工作日計算。

  3.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10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 個工作日計算。

  (三)審判階段。

  1.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7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3 個工作日計算。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的,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5.5 個工作日計算。

  2.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10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 個工作日計算。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的,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6.5 個工作日計算。

  3.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13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個工作日計算。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的,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9個工作日計算。

  (四)擔任刑事自訴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五)擔任刑事被告人辯護人同時又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人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和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支付補貼。隻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九條承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民事訴訟案件。

  1.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11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3.5 個工作日計算。

  2.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12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4個工作日計算。

  3.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23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5個工作日計算。

  (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補貼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通過訴前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條承辦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行政訴訟案件和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行政複議案件。

  1.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11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2.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12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 3個工作日計算。

  3.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23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個工作日計算。

  第十一條承辦申訴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包括舉行和不舉行聽證程序),根據案件類型按本辦法第八、九、十條的相關規定支付補貼;

  (二)申訴後,繼續承辦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或決定重審、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標準另行支付補貼。

  第十二條承辦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本地案件。直接費用按8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二)跨縣(市、區)案件。直接費用按11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三)跨市案件。直接費用按2000元予以補貼,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接受指派或安排承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任務的補貼標準:

  (一)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谘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按工作日計算,每個工作日按日平均勞務費用支付補貼。

  (二)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的,按件計算,每件案件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四條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按 1 個日平均勞務費用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五條提供法律谘詢服務的,每個工作日按1個日平均勞務費用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日平均勞務費用,按上一年度梅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除以每年250工作日,再乘以 1.2倍的係數計算。

  第十七條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類型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關於跨市案件補貼標準的 2 倍執行。

  第十八條同一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項或同類法律援助事項涉及兩個和兩個以上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近受援人的,以一個案件為基數,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支付補貼300元,總增加金額不超過30000元。

  第十九條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出現特殊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並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減半或按實際工作量支付補貼。

  (二)單一法律援助事項開庭時間超過一個工作日的,每增加半個工作日的開庭時間,增加支付半日平均勞務費用。

  (三)案情複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較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本辦法規定補貼標準的,經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可認定為疑難複雜事項並增加支付補貼。原則上,認定為疑難複雜案件的占比不超過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總量的10%,增加支付的補貼不超過本辦法規定補貼標準的100%。

  (四)受援人人數特別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眾多、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和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特別遙遠等特征的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按專案費用支付補貼。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辦理結案歸檔手續後三十日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支付補貼。補貼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拒付、克扣、拖延。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按要求結案歸檔並移交全部相關案卷的,不予支付補貼。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辦案需要於結案前先予支付部分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可逐步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機製,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且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