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我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標準是參照2005年省司法廳和省財政廳製定的《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有些縣(市、區)受當地財政限製,甚至采用更低的標準。由於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偏低,嚴重影響了社會律師辦理法援案件的積極性。特別是2018年5月全市刑事辯護實現全覆蓋以來,通知類刑事辯護案件大幅度上升,在職在崗的公職律師的數量遠遠不足以應對如此大量的案件任務,案件指派難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2020年5月18日省司法廳、省財政廳正式印發《關於製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的具體範圍和具體構成要素,以及各構成要素費用測算的具體辦法和可供參考的彈性取值範圍,並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商同同級財政部門,盡快出台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並報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備案。為進一步規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推動我市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製定出台《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
二、主要內容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的通知》(梅市司辦〔2020〕48號)(以下簡稱《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辦法》第一條,明確《辦法》的製定依據和目的。
《辦法》第二條至第六條,明確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法律援助補貼定義、補貼範圍和補貼構成。
《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各類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標準。
《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結案歸檔義務,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補貼的義務和推行差別補貼的權利。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公職身份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發放補貼。
《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建立動態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點
1.明確法律援助補貼的定義。《辦法》確定法律援助補貼,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2.補貼構成中增加基本勞務費用。《辦法》規定法律援助補貼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增加了基本勞務費用作為補貼的構成部分。
3.明確了公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補貼。《辦法》規定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按照實際產生的直接費用報銷,交通費和夥食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四、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