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是什麼?
為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加快放活農村承包地經營權,促進土地使用適度集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農村承包地有序、規範實現連片集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提升農業生產效率,構建現代化農業產業體係,蕉嶺縣人民政府製定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實施細包括六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 總則。主要闡明本細則的製定是為了推進農村承包地有序規範開展連片集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並應當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不得改變承包土地農業用途,適度規模經營等原則。
第二部分 適用範圍。明確本細則適用的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需符合的條件:同一受讓方流轉的土地規模,達到連片30畝及以上或總計300畝及以上;集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合同中約定以租賃方式的單次流轉期限不宜超過20年等。
第三部分 流轉當事人。明確流轉承包方與受讓方各自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部分 流轉方式。明確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須通過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進行交易。明確了“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以及其中涉及的“委托”、“出租(轉包)”、“入股”的定義;明確了實施主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公資)企業及其他經營主體的流轉方式。
第五部分 流轉管理。規範各級部門,包括縣農業農村局、鎮政府、村(居)委會職責;規範分級審查管理,成立審核小組,以及審查方式等內容;闡明建立風險防範機製、化解土地糾紛、流轉土地監管等方式方法。
第六部分 附則。對有關名詞進行解釋說明;明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農村土地取得類型等。
三、審查審核程序有哪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製度。審查審核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進行審查審核,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